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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救子:民意审判中的原罪与救赎

http://www.CRNTT.com   2013-09-06 12:14:13  


 
  刑罚的意义不仅仅是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它更根本的作用在于实现一种有效的社会秩序,因而回应大众心理感受、平复社会成员心中的愤怒、让大众心灵深处潜藏的“善恶报应”观念予以实现都成了法官定罪量刑应该考虑的因素。妓女被强奸之后受到的伤害,无论是与其本人还是于其他公众,在时下国人的潜意识里还是要低于从来没有过性经历、根本不知道性为何物的小姑娘的。这在量刑中肯定要有所体现。设想一下:某甲专门以职业妓女为性侵对象,因为他觉得这些人“是干这个的”而不会告发;某乙专门以中学生为性侵对象,因为他觉得这些孩子“怕以后嫁不出去”而不会告发。谁的危害性更大?后者难道不应该被课处更重一些的刑罚?同行们在交流起这个话题时,大都认可这么一种两头重的量刑尺度:侵犯少女(幼女有法律的明文保护)和老年妇女的量刑要重。这种考量后面,都有着法官朴素但深刻的社会洞识:在中华文化圈里,少女的贞洁和母亲的荣誉都是值得拼却老命的东西。法官如果不想与社会做对,那么对侵犯她们的罪犯是应该予以严惩的。反对论者或许会批评这是一种落后的贞洁情结,但反对归反对,代替不了这就是眼下国人的情感事实:女孩子被糟蹋之后就“可惜”了,而妓女被强奸之后似乎就不会引起同样多的惋惜。需要指出的是,因侵犯对象导致的量刑差距在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之间体现得并非明显,任何一个法官都不会因为被强奸者是职业妓女而为被告人脱罪,它在一个法官心目中也就是几个月的刑差—这种刑差是在法律尺度内的,也是不违反法治原则的。

警惕批判快感突破理性藩篱

  上文的陈述都是没有任何智识上贡献的人所共知,它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心理上不言而喻的常识。但这种常识何以在经易延友教授说出的时候遭来如此巨大的反对乃至被扣上“不顾常识”的帽子?对易延友教授持猛烈批判态度的人真的超越了这种常识吗?答案是否定的。

  阶层固化、强者恒强的社会现实让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公众在被迫放弃向上流动的希望之后,积累了足够多的对锦衣玉食飞扬跋扈特权者的“不平等”仇视。这种仇恨同样是下意识的,而下意识的力量才是真正强大的。当权贵内部有人违法犯罪的时候,民众心里便酝酿着、燃烧着一种类似复仇的快感。当这种快感看起来要被易延友教授打断时,激情的怒火就转移了。激情之下,大家都倾力于批判的快感,已然突破了理性的藩篱,甚至走到了自己平时所信奉常识的对立面。

  笔者绝对不是要在这里对普罗大众做一场理性批判,更多的是想提醒指望大众理性地对待一切问题是不可能的,人的大部分决策与行动都并非理性的产物。如果我们真的致力于一个生机勃勃的社会秩序,就要致力于让人们在“心里”喜爱,让生活于其中的个体有着长期的“人人平等”的体验。易教授的尴尬和无奈再次告诉了我们这一点。

  (本篇文章深受中国海洋大学桑本谦教授的启发,在此向桑老师致谢。)

  作者系基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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