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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改革的重点与目标

http://www.CRNTT.com   2013-11-04 08:39:06  


 
  责任与财力如何匹配

  文章称,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解决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划分,但没有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支出划分,支出和财力相匹配的体制也不够完善。

  在现实工作中,出台新的支出政策的权限主要在中央财政,而落实支出政策的责任主要是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制定一项新的支出政策,都要靠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负责落实。虽然中央财政在转移支付中增加了对地方的专项补助,但也减少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要求地方配套。这种“上级出政策,下级担责任”的状况,是导致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

  下一步的财政体制改革,应当在合理划分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支出标准,科学测算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所需的财力,并在各级政府之间科学划分财政收入,以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履行责任所需的财力。中央财政应当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作为对困难地方的转移支付。

  税收的调节功能有待增强

  文章指出,财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税收制度改革。中国的税收制度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实行价内税,企业和居民缴纳的税收含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之内。这种税收制度始于战国时期的齐国,至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

  由于间接税主要体现普遍负担原则,聚财功能很强,而调节功能很弱。一是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居民消费产品和服务,不论贫富一律平等纳税。二是不能有效促进居民消费。税收的增减,不能及时反映在价格上,即使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减轻税收负担,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也不一定下降,减税的实惠也不一定使居民得到实际利益。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财产税制也不健全,收入调节功能不强。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成为“工薪税”,承担税负的主要是工薪阶层。最近几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主要是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方向是对的,但对于真正的高收入者,特别是企业所有者,仍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由于这部分高收入群体没有工资收入,也难以征收到个人所得税,形成了“个人实际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越小”的不合理现象。而企业所有者的个人乃至家庭消费,又都列入企业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当说,企业所有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远远低于应交纳的水平。如何完善中国税收的调节功能,完善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缴办法,应当是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

  调整税收结构应当有减有增

  文章提出,从总体上看,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的要求,税收负担应当适当减轻。但重点在于不能普遍减税,而是结构性减税,该减的要减,不该减的不减,该增的还要增。中央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钱从哪里来呢?只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降低政府收入所占比重,二是降低企业收入所占比重。如果不降低政府和企业收入所占比重,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也难以落实。

  结构性减税的重点,一是为鼓励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二是为鼓励居民扩大消费,应当精简、合并一些税种,解决多环节征税、重复征税问题;三是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应当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对于一些产能严重过剩、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和产品,应该实行限制性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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