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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顺利推进须建立分权制衡机制 | |
http://www.CRNTT.com 2013-11-26 08:29:01 |
第二,如果分权方案清楚,但是实施成本不清楚,可以选择试点办法,也可以选择“试行”办法。试点更多的是一种空间概念。试行则更多的是一种时间概念。主要做法是,出台一个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可以随时修订的临时办法而不是法律法规甚至不是正式文件。试行即是试错,试错即可推广,可修正、可中止。 第三,如果方案清楚,实施成本也清楚,可以全力推进,但是不宜一刀切,而是要根据约束条件的变化,分类、分步放权,统一推进。分类是指,对地方政府不是一次性平均分权,而是区分不同地域、不同领域,各有侧重。分步是指,根据分权后的可控性,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分期分批分权。统一推进是指,始终根据既定目标把握分权中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文章分析,分权不是没有风险的,一旦获得权力却没有受到相应制衡,权力就会异化和变形,导致制度出现过多的软性、刚性、错配环节,背离分权的初衷。因此,推动分权的同时要建立制衡机制。 从建立制衡机制的主要策略看,一是保持强有力的约束。强有力的约束就是要始终维护中央的权威。如果失去了这一约束,分权将只能以休克方式或者大爆炸方式进行,这时的分权效果是不可控的。而保持这一约束的“硬度”,也需要具有一定弹性:只有能够敏锐感知、适应、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约束与分权带来的绩效才会是相容的和正相关的。如果约束“硬度”不够,将难以对分权产生制衡作用;相反,如果“硬度”过高,也可能因为僵化而变得极为脆弱,乃至不堪一击,失去对分权的制衡作用。 二是实行渐进改革。考虑到中国分权结构的复杂性,总体应该坚持渐进改革。分权过快,制衡机制难以有效跟进,反倒可能加剧失序和资源错配等问题。只有有序推进,才能边分权边制衡,既得分权之利,又避分权之弊。 三是分权化与法治化、市场化同步推进。如果分权是策略性、权宜性的,制衡也是策略性、权宜性的,那么分权的边界很难清晰,制衡的效果也很难稳定。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只有及时把分权设计与法治化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分权结构,制衡机制才能在法制框架内发挥作用。同时,市场机制被认为具有“超强纠错”的机制和平衡能力,分权化只有与市场化同步,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对各种失衡情况的矫正作用。 四是分权化与扩大开放同步。在开放的格局中,由于面临外部制度的竞争,分权结构中的每一级、每一类主体都会经常感受到国际规则的压力,从而会不断矫正自身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理念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某种外部制衡。 五是分权化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步。在中央层面,主要是要建立和强化具有战略性、中立性、独立性的部门,形成更专业、更稳定、更开放、更理性的干部队伍,努力保障其置身于直接的利益博弈格局之外,减少政治周期及人事更迭对其产生的影响,从而从机制上减少机会主义的形成动因。在地方层面,主要是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加强考核评价制度在履行基础性、长期性任务方面的导向作用。要努力在中央政策部门的理性精神与地方执行部门的执行能力之间找到平衡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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