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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想被认定不容易

http://www.CRNTT.com   2014-06-04 11:19:13  


中国司法实践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有种种苛刻限制,自卫而不被入罪几近于不可能。
  中评社北京6月4日讯/山东招远麦当劳凶杀案发生后,举国哗然。很多人纷纷质疑“为何当时受害者没和歹徒拼命”。事实上,司法系统出于种种苛刻理由极少认定“正当防卫”,就算招远麦当劳血案的受害者“杀出一条路”,也难说被法院判罪的究竟会是哪一方。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中国司法实践中,常因“自卫者是否对不法侵害起因有责任”来判定是否正当防卫。如被告的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那么则认定为“相互斗殴”,对于被自卫者伤害的不法侵害人则加以“具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的评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在量刑上寻找平衡,如此的结果,就是大批有关口角、赌债追索等的案件,本是正当防卫,却被认为是斗殴。只有完全清纯无辜的受侵害人才会被认定是在进行正当防卫。而“起因有责任是否阻却防卫权”的道理,其实早就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对“自招侵害”的判词中被论述清楚:“被告人基于自身的不正行为引起了侵害。侵害人的攻击是由被告人的不正行为所引起的,并在其之后的相接近场所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一体性事态……当被告人起初引起侵害的行为并非违法时,或所引起的侵害明显超越先行不正的程度,仍旧保留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本是民众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勇于行使、积极行使的一种权利,在可以防卫也可躲避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并不该影响对于防卫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它是基于“‘正’没有必要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有关“正对不正”的法律制度。但中国司法实务中区分相互斗殴与自我防卫的一大标准是“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对是否正当防卫坚持“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如果自卫者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并能够选择闪避却不躲避,案件的发生就被认为是自卫者而非侵害者选择的结果,自卫者的行为就被认定主观上有“你要打就来打”的斗殴故意。总结了有教材意义的案例的论文《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中,也明确阐述区分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标准是“退避不予还手”、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的标准是“无路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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