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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管理” 是宏观管理理念的根本转变

http://www.CRNTT.com   2014-06-21 09:57:12  


  中评社北京6月21日讯/长期以来,中国一直秉承着“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的管理理念。绝大部分的市场行为,都需要经过官方明确允许,取得“合法地位”后才能“名正言顺”地进行。否则,政府保留将这些行为界定为“非法”的权力,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报发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文章称,金融领域更是如此,采取严格的特许经营的管理理念,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任何金融行为,都需要经过官方批准的金融机构经营,否则就是非法从事金融活动。“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始终是悬在民间“金融机构”头上的两把剑。即使是正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创新时,也是不断与金融管理当局沟通,甚至绝大部分的重大金融创新,都是金融管理部门“自上而下”推动的。金融机构自发的金融创新较少,并且绝大部分是规避监管的“创新”。

  政府“剩余决定权”让市场始终处于获取“合法”地位的焦虑之中

  文章认为,这种管理模式,在以从西方“引入”为主的阶段,能较好地管理市场风险。但这种“外生性”移植产生的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内生性”金融创新受到了极大的抑制。当然,管理部门为了平衡管理和创新之间的矛盾,在市场发展初期,往往容忍各种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发生,但保留随时“叫停”的权力。这给市场试验的空间,也给管理部门观察市场的时间。当市场往好的方向发展并基本成型时,就“自上而下”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出台法律,将这种市场行为转为“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否则就直接叫停,经常出现“一刀切”现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就在这种“猫”和“老鼠”游戏中,在灰色地带“走走停停”中前进。市场始终处于获取“合法”地位的焦虑之中,监管部门始终保留“否决权”。

  这是一种将“剩余决定权”赋予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做法。政府和管理部门拥有最大的灵活性,市场行为则受到严格规范,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当中国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时,这种管理模式的不适应性就充分体现出来了。转向“非禁即可”的管理模式,是真正走向市场化的一种重要标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一章中,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上海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的改革事项中,也将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公布了一个很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虽然几乎将现有的禁止项目都列入了“负面清单”,但毕竟公布了一份可进一步改进的“负面清单”。广东、成都等地也纷纷进行了“负面清单”管理的尝试。虽然现实的简化作用有限,但意义重大,这是宏观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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