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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台日渔业协议对两岸东海合作有何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14-12-20 00:17:13  


 
  通过分析上述协议内容,其实对台湾兼具利弊,不能一概而论。从收益来看,协议适用海域已经超出从台湾彭佳屿起算的200海浬专属经济区面积,而只有从钓鱼岛起算才能是台湾的专属经济区扩张至此海域。根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日本政府“默认”台湾是钓鱼岛主权的争端方之一。⑤但导致弊端也是明显的,尽管此前各方在此海域捕鱼的界限比较模糊,且台湾渔船长期遭受日本公务船驱赶,但在协议中将这种模糊状态以法条形式清晰化,并不必然有助于维护台湾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台湾渔船被排斥在12海浬之内的明确规定,触动主权敏感神经,表明台湾当局没有取得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有利象征。

  2、政治层面的实质差异

  在该协议中还包含着一些具有政治定位性质的规范条文,甚至存在着具有矛盾冲突的规定,主要涉及主权和渔权之间的内在矛盾,在实质上反映了实力原则下的政治较量。

  一是在涉及钓鱼岛主权上,双方均认定该渔业协议仅具有暂时性,且不影响双方主管机关对钓鱼岛其他议题的界定。协议第4条规定:“本协议之所有事项或为实施而采取之措施,均不得认为影响双方具许可权之主管机关有关海洋法诸问题之相关立场。”这为台湾提供了所谓的“免责条款”,保留了宣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法律空间,尤其是体现台湾当局对选民负责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一规定在事实上将钓鱼岛主权和渔权区分开来对待,成为两种相互不直接否定的权利要求,任一议题的解决与否并不必然影响另一议题的解决。因此,在双方暂时搁置主权的前提下,对渔权的相互讨价还价成为必然选择。

  二是在处理钓鱼岛渔权上,日本和台湾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基本共识,日本政府主动向台湾让渡部分渔权,但这种让渡是极为有限,尤其是钓鱼岛12海浬之内的区域并不对台开放。尽管台湾在公开表态中并未放弃进入12海浬捕鱼的权利,但能否进入却存在着重重困难。比如针对媒体质疑,台湾官方曾指出钓鱼岛12海浬内情势复杂,如果台湾渔船前往作业,“政府会依法善尽护渔责任,日本公务船可能采取干扰行为,‘外交部’将持续与日本协商”。⑥

  三是在处理钓鱼岛主权与渔权的关系上,具体条款存在一定的内在矛盾。根据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岛屿四周12海浬之内海域属于与领土同等重要的专属海域,有权禁止任何其他行为体在此区域之内的活动。因此,对于涉及钓鱼岛周围12海浬同样具有此项关键性意义,也是体现是否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标志。在“台日渔业协议”中,尽管双方均被排除12海浬以内协议捕鱼的规定,但由于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造成该排除条款主要是针对台湾的,即区域之内的捕鱼权并不对台湾渔民开放。这一状况无论是在象征还是实质意义上,都是对台湾所谓宣称拥有钓鱼岛主权和渔权的某种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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