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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者王磊:香港政体是“弱行政长官制”

http://www.CRNTT.com   2016-06-29 00:12:19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中评社 黄博宁摄)
  中评社香港6月29日电(记者 黄博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日前在香港城市大学举办的研讨会上认为,香港的“行政主导制”,其实更准确的称法应该是“行政长官制”或“弱行政长官制”。他表示,民间俗称“行政主导”可以不变,但学理讨论应该把内涵讲明白。

  王磊认为,在“行政长官制”的基础上,用“弱行政长官制”形容现行香港的政体更准确,第一,因为行政长官没有“执政党”的政治背景,缺乏有政党背景的执政团队,立法会里也没有同一政党的支持者,即使是建制派议员,有时也得与行政长官保持一定的距离,导致行政长官无法强势。

  第二,立法机关对行政长官和政府的过度制约,导致行政长官的权力被弱化。一些激进议员无限制拉布,严重阻挠政府的立法和落实政策的工作,使原先中央希望的以相互配合为主,变成以相互制衡,甚至相互对立为主。

  第三,媒体的过度监督使得行政长官制中的行政主导显得较为困难,新闻是“第四权力”,它的影响不亚于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影响。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的形象被媒体不断打压之下,使得基本法所要体现的行政长官制难以充分地表现出来,行政主导的特征也体现的不够充分。

  此外,香港政治体制在设计上更多地表现为总统制特点,但因为没有政党制度,所以不具备其实质。政党是选举的机器,也是政治体制的基础,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特区没有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实行的政党制度,造成了香港政治体制天生发育不良,一个弱行政长官制的政治体制很难避免。但是,如果从法律上确立政党政治,又容易强化香港的政治氛围,不利于国际金融、航运中心等方面的发展,不利于发挥香港在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

  不过,王磊表示,香港实行的仍然是“行政长官制”。首先,从宪法学有关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分类来看,无论总统制、内阁制、人民代表大会制,都是以机关名称命名。香港回归前的港督制也是如此,回归后,可以说“行政长官制”保存了原有体制中许多行之有效的部份,但也改变了原来不少集权的内容。

  其次,从香港基本法的内容上看,行政长官既代表特区,又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从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看,行政长官的权力应当比立法会的更突出一些。从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上看,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也就是说,行政长官是处理中央和特区关系的联系人。从行政长官与政府的分工上看,行政长官享有的都是决定权,而政府行使的几乎都是具体的办理、拟定、编制、制定等执行层面的权力,也就是说,在行政权方面,行政长官享有绝对的权威,而不是特区政府。

  第三,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来看,起草者并没有强调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要有实权,而是强调行政长官要有实权;也没有强调政府或行政机关要有实权,而是强调行政长官要有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