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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南海仲裁案有违海洋法公约缔约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16-08-06 00:05:09  


 
  《公约》的缔约已排除领土争议的可诉性

  制定《公约》的初衷是为了对国家在海洋领域产生的问题进行规范,而排除了就领土争议制定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公约》的序言中有明确的表述:“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陆地或是说领土的问题,并不包括在《公约》规定的有关海洋法的议题之中。对《公约》涉及的范围也有明确表述:“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这说明,《公约》的适用范围仅为海洋领域,如果涉及到国家间领海纠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迭等问题,应该在领土主权确定的前提下方能适用《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公约》的范围是有限的,绝不是包罗万象任由各个国家去填充或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进行解读。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要求仲裁庭根据《公约》对南沙群岛、黄岩岛、美济礁等岛礁的属性以及产生的相应海洋权利进行判断。这些诉讼所谓依据《公约》中第二部分关于领海和毗连区,以及《公约》第五部分关于专属经济区和第六部分关于大陆架的相关规定展开。另一方面,菲律宾方面声称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要求仲裁庭审理岛屿归属,而是要求仲裁庭认定中国依据“九段线”提起的海洋权利和《公约》相违背。菲律宾外交部长罗萨里奥(Albert Del Rosario)2015年7月7-13日参加仲裁庭庭审时对仲裁庭不具有审理领土争议的能力也表示承认,但强调菲律宾希望仲裁庭澄清菲律宾在南海上的海洋主张合法有效,而中国的主张违反《公约》的规定。②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核心在于判定中方主张的南海“历史性权利”和划定的“九段线”和现行《公约》相违背;其次,要求对南海有争议岛礁的属性进行界定,对哪些属于“岛”、“礁岩”和“暗礁”做出明确界定;最后,判定中方在南海的行为侵害了菲律宾的主权,中方岛礁建设和捕鱼行动破坏了海洋环境。2015年10月,仲裁庭一致做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决定,认定中国不参与该案的决定不会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同时不接受中方认为该案的实质是涉及岛屿主权争端的观点。③这一结果,等同于驳回了此前中方所有的抗辩,而接受了菲律宾方面几乎所有的诉讼请求。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忽视了《公约》第三○○条(诚意和滥用权利)“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菲律宾在没有充分与中方协商、谈判的前提下进行单方面的起诉,这些问题看似没有直接涉及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但是在岛屿主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公认相关岛礁主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公约》宣称建立“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的,更加是不可能做到“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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