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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分析:取消“港独”议员资格?不乐观 | |
http://www.CRNTT.com 2016-09-30 00:07:47 |
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 立会2/3通过可取消资格 对于议员资格的取消,《基本法》、《议事规则》、《立法会条例》有明确规定。《基本法》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以及“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立法会条例》39条规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并就该罪行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定罪起计5年内不能担任议员。 就立法会后任议员的宣誓,《基本法》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附表2第4部规定,立法会选举当选人必须声明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方可就任议员。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如任何人拒绝或忽略作出其须作出的誓言,则该人必须离任;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过往有议员因刑责取消资格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梁锦濠、戴展华、詹培忠、程介南等人,因触犯法例被判入狱,丧失议席。民建联前副主席程介南,2000年在参选立法会港岛区直选期间,被指利用议员身份向其公关顾问公司客户提供利益,以权谋私。他本人立即自行辞职,后来被判罪成,监禁18个月。前金融界议员詹培忠,1998年被控伪造文书罪名成立,判监3年,被褫夺立法会议席,后上诉刑期减至1年,1999年出狱,2004年再次循金融界进入立法会。 不过,上述案例当事人的刑责与政治运动无关。2012年,社民联梁国雄因冲击递补机制论坛,被判监2个月监禁。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最终否决罢免梁国雄的议案,拒绝罢免一方的理由是,梁是为公众利益发声而被判刑,如果由立会罢免,等于剥夺市民的权利。 即将宣誓的候任议员罗冠聪,因前年9月带头冲击金钟政府总部,今年9月以“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向法院提出上诉,公诉方批评检方在判刑后从“社会服务令报告”得知,三名被告毫无悔意,监禁是唯一的恰当惩罚。但是,律政司的要求被法院驳回,罗冠聪议员资格暂时无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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