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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重磅专访:王贵国详论解决一带一路争端

http://www.CRNTT.com   2017-01-31 00:07:29  


 
  2016年12月,42个国家参加了由欧盟发起的“创设新的多边投资法院”为主旨的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各国。这说明设立投资法院已箭在弦上。

  王贵国表示,他希望并主张创设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是以一套新的争端解决规则为运行规章,在吸取现有争端机制优点的基础上,补足现有机制的不足,如创设投资争端上诉机制;又如,贸易与投资争端都可以在此机构中解决。从文化的角度来讲,“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应是在尊重多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强调东方的“以和为贵”的文化理念,在尊重效率的基础上强调调解机制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同时此套机制的调解员或仲裁员都不是由哪些国家强制指派的,而是从各个沿线国的专家、学者、有经验的法律从业人员中挑选出的,当然各沿线国可以推荐,从而保障了处理案件时语言与文化相通的问题,保障了透明度,保障了互信认同。他指出,在涉及国家政府的争议中,“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更强调透明度原则。

  以下为中评社专访王贵国对话全文:

  中评社:此前在一带一路研究院成立时,我曾采访过您,当时您提到,研究院正在积极起草“一带一路解决争端机制”蓝皮书,而就在前几个月,这本蓝皮书终于面世了,能不能介绍一下这整个过程,以及这本蓝皮书的背景?

  王贵国:我想先谈一谈背景。从今年年初,我们便筹画成立研究院,同时第一项任务就是起草一本蓝皮书。起草蓝皮书的初衷是什么?纵观国际上的争端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国家与国家(包括地区与地区)的争端,涉及的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一类争议的解决平台是世贸组织。世贸的平台有特点和优点,但也有缺陷。

  世贸组织的特点是西方主导,反映的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价值观、普通法的诉讼制度、诉讼程式、诉讼技巧。这些与大陆法是不同的,任何人如果不懂普通法,就没办法到WTO去打官司。实践当中,包括韩国、日本、中国,以及东南亚诸国,遇到争议的时候,几乎很难完全靠本国的律师去打官司,每次都要藉助英美普通法系的律师。这整体上反映出来的是,在世贸组织体制下并不是任何人英文好就能够打官司,要有长期普通法的训练,并且对国际贸易比较熟悉,才能去打官司。这一点有历史发展的原因,因从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时起,就是西方在主导;二战以来,国际环境就是如此。

  到了1995年WTO成立,中国整体经济在世界上的地位并非重要。中国经济体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当时以泰国为发源地,发生了亚洲金融风暴,但人民币基本未受冲击,并且当时中国总理也说,“人民币不会贬值”。因此,中国起到了稳定国际金融制度的作用。

  尽管制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时候,中国人也参与了,但是参与程度很低,并且中国当时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不是。所以真正主导当时谈判的,主要还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国。日本当时作为一个大的经济体,经济实力是很强的。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里,也反映了这一点,世贸里争端解决制度,有一个上诉机构,也就等同于终审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上诉机构有7个成员,其中3人是由美国、欧盟、日本各自指定的。其他四位成员由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选举产生,此安排是依君子协定。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很大改进,但仍存在缺陷,如实际遭受损害的企业无法得到赔偿。无论是补贴案也好,倾销案也好,包括目前中国和欧盟、美国间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真正受影响的是企业:美欧等国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的案子中便会找泰国、印度等作为替代国家,确认倾销是否成立。特朗普说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征收45%的关税,受害的也是中国企业。但是在世贸组织的制度下,受影响的企业连出庭权都没有,从而必须靠本国政府去打官司。有时世贸组织成员的政府并不特别愿意去诉讼,一个案件经常耗时很久,尤其是当一个政府经济上不是很景气的时候,没有那么充裕资金的时候,就更不愿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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