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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绿色恐怖”的法西斯化倾向 | |
http://www.CRNTT.com 2017-04-10 00:10:24 |
台湾将不再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蔡清祥在面对“保防工作法”是否等于两蒋时期“政治侦防”复活一事,轻描淡写地说:“过去的政治侦防没有明定的‚法‛作为依据,靠的是长官的‚行政命令‛,但保防专法是‚依法行事‛。”然而,依法行事是否就等于保障人权,1933年德国授权法,可以彻底破除这种迷思。 1933年,纳粹党藉由国会大楼纵火事件,认定是共产党所为。并以此为理由,强迫德国国会通过名为“通过解决人民和国家痛苦之法”(GesetzzurBehebungderNotvonVolkundReich)的宪法修正案。法案第三条,往后法律都由总统制定并公告即可通过,无须经过国会。后来索性直接废除德国除纳粹党以外的所有政党。并且法律的内容“无须符合宪法”,也就是所有威玛宪法关于基本人权的项目都已经徒具空文。 纳粹党“修宪毁宪”、“以法乱法”,用正当的修宪程序行不义之事,然后用这类手段进行一系列打击其他政党、组织、乃至基层人民以及包括犹太人在内的少数族裔。由于统治者随时掌握着法律的制定、修改、诠释权,德国人民无时无刻不活在恐惧之中。 美国第32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于1941年1月6日向国会发表的演说,演说中倡导的“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这四个理念在日后被广泛地引用,也成为了一种普世性的价值。如《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写到:“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序言也写到“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这种自由理想,台湾“司法院大法官”第689号解释中也提到了:“依系争规定立法说明,无法具体得知系争规定所欲保护之法益究为他人之行动自由、人身安全、抑或免于恐惧之自由,其规范目的是否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不无疑问。”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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