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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运用法治方式 反独促统

http://www.CRNTT.com   2024-08-26 00:03:07  


 
  一、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强化运用法治方式“反独促统”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国家的核心利益,尊重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反对分裂、反对外来干涉,是主权国家在国内法治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原则立场;包括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也是世界范围内各国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合法。

  回望历史、综观现实,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加拿大政府打击魁北克省分裂案例。1970年,“魁北克解放阵线”进行有组织的分裂活动,制造“十月危机”,加拿大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实施《战争措施法》,派军队进驻并授权警方直接逮捕和拘留可疑者,迫使分裂分子投降。此后,魁北克分裂势力在1980年和1995年两次试图通过公投实现独立,但均未成功。为遏制分裂势头,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魁北克单独宣布独立的行为非法,1999年联邦政府推出《清晰法案》规定,今后魁北克省若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正如当时的政府事务部长迪恩所说:“《清晰法案》草案的通过,保障了加拿大永远不会在混乱中被分裂”②。该案最终于2000年3月获得议会通过,加拿大政府以法治手段遏止了魁北克分离主义。再如,西班牙打击加泰罗尼亚地区的分裂行径。西班牙政府通过启动宪法第155条,暂停了加泰罗尼亚的地方自治权力,数名闹分裂的自治区政府前主要官员和民族主义运动领导人最终于2019年在最高法院接受刑事审判,被判处9至13年监禁。③美国也是如此,美国宪法和最高法院的裁决倾向于维护联邦的统一,不支持州的单方面独立。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德克萨斯州诉怀特案裁定,美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永久联盟”,无论是通过立法还是公投,任何州都无权单方面脱离联邦。宪法第四条规定了新州加入联邦的程序,但未提及州退出联邦的任何机制。这部宪法就是最大的“反分裂法”,美国反对分裂的国家意志是贯穿到整个法律体系之中的。同样,德国也不例外。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各州没有退出权,不得自行背弃基本法的适用范围,不得宣布独立或加入其他国家。联邦宪法法院将试图分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行为视为违宪,德国的刑法亦具有保障国家完整及其宪法秩序的功能。上述这些国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目的都是保障国家的稳定、和平与发展,维护公民的权益,并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原则和精神。

  中国现行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已为惩治分裂国家的“台独”分子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严密的司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④《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实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⑥据此,“台独”顽固分子无论在大陆、台湾地区还是境外任何地方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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