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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热衷难民法难道也要搞一边一国论?

http://www.CRNTT.com   2009-02-26 06:44:37  


 
  二、主观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观条件的原因是该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这是政治难民、战争难民与经济难民的根本区别所在。依《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上述同一条款的规定,除依国际联盟主持订立的有关协议、公约和议定书或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而被认为难民的人之外,某一具有难民身份的个人如果因其被视为难民所依据的情况不得存在而不能继续拒绝受其本国的保护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国家,则该人不得再受“公约”的保护。 

  因此很明显:难民认定的其中一个要件,是非本国籍人。本国籍人即受遭受宗教、政治、种族等迫害,也不能说是难民。实际上,连台湾当局推出的《难民法草案》,也将难民的国籍身份固定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而并未将“本国人”涵括在内。而《难民法草案》却将包括西藏居民在内的大陆地区居民和港澳地区居民列为适用对象,就显然是要把中国大陆居民和西藏、港澳居民视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这是将“一边一国论”偷渡于《难民法草案》之内。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中华民国宪法》对“固有疆域”的述定,也完全抵触“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港澳关系条例”中对大陆地区人民和港澳地区人民所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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