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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授联名投诉工程院院士“抄袭剽窃”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04 09:15:57 |
2.由刘兴土同志主编的《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一书中的表1-19,引自郑慧莹和李建东所着《松嫩平原的草地植被及其利用保护》一书,未注明出处。虽然这部分内容由另外一位同志执笔,但刘兴土同志作为主编,负有审稿不严的责任。发现问题之后,虽然在引用表下方补贴了“引自郑慧莹、李建东,1993”,并已请执笔人向李教授道歉,但刘兴土同志也应以主编身份向郑慧莹、李建东同志致歉。 信中说:我院已与刘兴土同志进行了沟通,他对自己的不妥之处作了自我批评。我们相信刘兴土同志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存在的不足,以院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在科学研究方面更加严谨。 举报人:与工程院“认识不同,意见不一致” 看到这封回函,几位举报人有同一种感觉:失望。 “两万余言的投诉书,仅换回两点答覆,挂一漏万。”他们说。 对于刘书是否构成抄袭剽窃,几位教授与工程院显然“认识不同,意见不一致”。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文中不注明,仅文后统列参考文献,谁知道哪部分是你的成果,哪部分是别人的成果?这不等于没有‘指明’吗?”几位教授认为,在文中引用处不予标注,是通过障眼法鱼目混珠,混淆视听,让第三方难以辨别,从而将他人成果窃为己有,此乃抄袭剽窃的一种表现形式。 举报人认为,“刘书抄袭、剽窃主要有几种手法: 1.抄片断,不明确标注。说没标吧,书(章)后统列了文献;说标了吧,文中引用处又没标; 2.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单位变换一下,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看不完全相同,实质叙述的就是别人成果; 3.未征得别人许可,把别人的内部报告拿去发表; 4.组织写书,每人各写几章,他作为主编,如果下面有人抄袭,主要责任由执笔人承担……” 采访中,就学术文章写作的问题,记者咨询了部分学术界人士和学术期刊编辑。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表示,即使是编着的书,“引用他人成果,应该在文中引用处注明;使用他人未发表的内部报告,应当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不过,也有两位出版社(局)图书审读人员表示,“如果引用别人的东西不多,而且不是原封不动引用,用自己的话做了解释、说明、补充,在书后统列文献也是可以的。”他们同时强调,“最好在文中引用处打上标号,与书后文献一一对应,以避免抄袭嫌疑”。 记者从吉林省版权局获悉,对于何为“抄袭、剽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曾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但具体怎样算抄袭、抄多少算抄袭,仍没有一个量化判断标准。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划分,抄袭有低级、高级之别: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为低级抄袭;将他人独创成分改头换面后窃为己有,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而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虽然工程院已经认定刘“还不足以构成剽窃”,但几位举报人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在学术著作正文中引用他人成果应及时注明,这是国内外通例,是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难道工程院的标准还能低于这个基准杠吗? 几位教授告诉记者,目前他们仍在向有关方面举报,而且不排除将来诉诸法庭的可能性。 “屈指算来,工程院回函已有半年,然而时至今日,刘兴土本人仍未向我道歉,这也正是让我非常气愤的原因。”李建东教授说。 (记者 彭冰) 相关链接:院士频繁卷入学术丑闻说明了什么?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李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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