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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企业混乱 八大治理建言

http://www.CRNTT.com   2009-07-17 09:52:40  


 
         四、修改银行法第62条、64条,强制银行限期清理与补足资本 

  现行银行法第62条规定,银行因业务或财务状况显着恶化,不能支付其债务或有损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时,主管机关“得”勒令停业并限期清理、停止部分业务、派员监管或接管、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并得洽请有关机关限制其负责人出境。将“得”修改为“应”。现行银行法第64条规定,银行亏损超过资本三分之一者,董事或监察人应即申报“中央”主管机关,“中央”主管机关“得”限期命令亏损银行补足资本,若逾期未补足资本者,应勒令停业。修改为“应”,即银行亏损逾资本三分之一,应在三个月内限期增资,不增资者应派员接管或勒令停业等。 

  五、加强预警措施,改采集团监理 

  在“补强公司治理”方面,过去仅重视事后掌控,强调公司资讯揭露,未来将加强市场资讯情搜整理,达到预先掌握、预警效果。现行单一公司观点的监理方式,也将改为集团监理,由专人专责掌控、研析,随时掌握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及市场情形,以降低风险。同时加强各部会整合及行政、司法两院的联系,改善现行横向联系不足问题。 

  六、全面检讨存款保险制度 

  为何体质不良的银行,可以不断以高于其他银行的利率进行吸金?这点是政府相关监理机关要负责。政府应协助民众建立正确观念,多与服务及财务健全的银行往来,不要有台湾的银行不会倒及存款都受到“中央存保保障”的错误想法。“中央存保公司”应拒绝体质差的银行担保,并且依各银行财务健全度给予不同的保费。 

  七、成立金融犯罪专责机构 

  目前台湾“高检署”下设有“金融犯罪查缉督导小组”、“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台北地检署下也设有“检肃黑金专组”,专门侦办重大金融犯罪,但真正懂金融犯罪的检察官实在太少了。不论是中华银的金融危机或金鼎证的“内线交易与背信案”,都暴露出台湾金融监理机构专业知识和道德勇气的不足,须加以整顿。这些金融机构的问题,早就被基层的金检人员发现并及时通报,但案件上报到主管官员后,却采取消极作为。但最重要的关键仍在人,当政商挂勾,就算有再好的金融监理制度,也是枉然。 

  八、比照日韩建立快速机制,扣押破产机构在台相关债权 

  据“金管会”统计,银行、保险、证券及投信踩到雷曼兄弟的债权就有400亿元,更严重的是有5.1万名投资人买了400亿元的雷曼兄弟连动债;日本和韩国在美国雷曼兄弟母公司声请破产保护后没多久,就扣押日本和韩国雷曼兄弟所有资产,确保日本和韩国民众及金融机构的债权。 

  台湾民众投资的雷曼兄弟连动债,都是荷兰子公司发行,或美国母公司担保,这2家公司在台并没有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台湾仅有雷曼兄弟证券在台分支机构,并没有发行连动债,无法直接扣押资产来担保债权。 

  建议主管机关提供相关协助,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假扣押,扣押雷曼香港子公司LBCCA对高铁第二联贷案的158亿债权,未来高铁还款、付息,都要留在台湾,不能给雷曼兄弟及其相关子公司。保障台湾800亿元的雷曼兄弟相关债权。未来扣押破产机构资产则可仿效日、韩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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