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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酒文化” 需要革除

http://www.CRNTT.com   2009-08-08 11:55:06  


“酒文化”根深蒂固,要取消并非易事。
  中评社香港8月8日讯/《大公报》今天登出莫清华的文章“革除官场‘酒文化’”。文章表示:不少地方发布了‘禁酒令’。可是他们就不想想,既然我们的财务制度,允许公款接待,吃饭可以报销,‘禁酒令’又有何用?拿去报销的餐票会体现这顿饭是不是喝酒了吗?如果不改革财务制度,不革除官场‘酒文化’,‘陪酒死’将成为官员的常见死法。”文章内容如下:

  7月13日下午,47岁的新洲区水务局副局长金国庆在陪客吃饭过程中,因饮酒过量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年富力强的干部遭此“酒难”,令人唏嘘!但是,金副局长绝非第一人,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

  官场“酒文化”离不开接待:上面来了领导要接待,这叫尊重;外地来了同行要接待,这叫热情。接待离不开吃饭喝酒(当然,还要游山玩水、去歌舞厅、洗桑拿、按摩),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常态:公共权力的运行要靠酒来周转,部门协调要靠酒来润滑,权力人物喝酒成“要务”。老领导要走了,要喝欢送酒;新领导来了,要喝欢迎酒;访贫问苦,要喝联系群众酒;找领导办事,要喝联络感情酒。还有,官场中一些“潜规则”诸如考核政绩、提拔重用、审批地方项目等方面谋求“照顾”,都离不开喝酒。有些人是得罪不起的,有些饭局是避不开的,有些酒还是必须无可奈何地喝下去。一些事,没有了灯红酒绿,简直寸步难行……你看,喝酒的理由,一个个“高尚”得压死人呀!

          没有灯红酒绿寸步难行

  而且,身为“公家”的人,“吃公家饭”“花公家钱”是很正常的。在目前有关的政策规定中,对于何为因公、何为因私,谁能做出清楚划分?谁能分清在酒桌上、在娱乐场所的官员的活动,究竟属于公务活动还是私人活动?“革命小酒天天醉,我为革命献肠胃;喝坏了党风喝坏了胃……喝死了也能开追悼会”。可别以为这话是酒桌上说说的酒话,喝酒也是政府“任务”,还联系到GDP呢!人家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就发出红头文件,为促销小糊涂仙系列酒,下达喝酒任务!该市一名乡镇干部算了笔账,要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两万多元“喝酒任务”,一年下来,除去法定休息日,镇政府平均每天要喝3瓶酒。

  官场“酒文化”造就了一批又一批“酒精考验”的干部。多少干部每天都在“为工作应酬”着,喝酒甚至喝醉不可避免;这也是“因公醉死”屡屡发生的原因。

  “因公醉死”在一些地方,属“因公殉职”。如:河南信阳市新县计生委主任郭世忠因应酬饮酒过度,死于娱乐场所。随后他的上级机关即发文追授为“优秀共产党员”,还追记三等功。

         “陪酒死”或成为常见死法

  虽然,《现代汉语大词典》对“殉职”的解释是,“在职人员因为公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也许,词典的编纂者本意不是用在陪酒醉死上。但是,我们的某些政府机关的精英“活学活用”得登峰造极!也是呀,“金副局长们”之所以忍着酒精的剧烈刺激,舍身相陪,不就是“因公殉职”吗?正所谓“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醉死酒场”当然应该算是因公牺牲了,既然是因公牺牲,那么他当然就应该被追认为“烈士”了,否则,这无法向家属和社会交代。所以,我有理由建议民政部设立“陪酒烈士”。

  不少地方发布了“禁酒令”。可是他们就不想想,既然我们的财务制度,允许公款接待,吃饭可以报销,“禁酒令”又有何用?拿去报销的餐票会体现这顿饭是不是喝酒了吗?如果不改革财务制度,不革除官场“酒文化”,“陪酒死”将成为官员的常见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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