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造因不受果报 不合天理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13 09:51:50 |
前天,我因接受香港大学名誉博士学位前来香港,昨晨在港获知“法务部长”王清峰,因主张废除死刑而请辞下台,不禁有感。 关于死刑的存废,多少年来社会各界的看法,见仁见智,各执所是。人道主义者,主张废除死刑。当然,死刑虽免,活罪也是难受;用活罪代替死刑,也不能不算是一种惩罚。只是站在佛教善恶业报的观点,所谓善和恶,中间的地带,还是有很多讨论的空间。 所谓死刑,它是对于受刑人所作恶事的惩罚。然而一个人做了什么样的恶事,应该被处以什么样的刑责,两者之间也要符合对等的原则,才有所谓的公平、公正;如果为了惩恶罚错,一概以死刑来处理,也非究竟。 例如,我在童年的时候,看到有人被蚊子叮咬,即刻就一巴掌把蚊子打得粉身碎骨。我觉得人类对蚊子的刑罚,未免过重!因为牠只吸你一滴血,罪不致死,你却要牠用一条命来报偿,实在是太过严苛了。所以我过去的童心,就跟蚊子开个玩笑,牠来叮我的手臂,我就把手臂的肌肉夹紧,箝住蚊子的嘴,牠就无法飞走,我再用手去碰牠,牠就恐慌、畏惧,牠也无可奈何。大概一、二分钟之后,我还是把牠放了,我觉得已经给牠应有的惩罚了。这是我童年时对于赏罚平衡的观念。 记得廿多年前,蒋经国先生主政的时代,在台北街头发生过一起飞车抢案,一位机车骑士抢了一位妇女的数万元。蒋经国先生闻后大怒,二、三天内就把这名年轻人判处死刑枪决。这样的案例实在有失公平,因为基本上,一条生命不是数万元的价值。虽然蒋经国先生是为了台湾社会治安,希望藉此以儆效尤。但后来台湾的抢劫案件并没有减少,反而死刑的杀戮愈多,铤而走险的人也为数增加,可见死刑并不能完全吓阻犯罪的发生。 不过,“乱世用重典”虽然不一定能收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但废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则上,也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报,也是于理不合。因此,我们可以希望减少死刑,尽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来代替死刑,但不主张废除死刑。 我虽然大致赞同死刑不可以轻易动用,刑法也不一定都要人抵命,而可以采取关闭、隔离、苦役、劳工、改造、教育,何必一定要用死刑呢? 但是,有一些恶性重大的人,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杀人无数。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全部废除死刑,那么许多被杀死的人难道就该死,而杀人者却该活?这都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 说到因果,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将军,因受冤枉而被处死刑。受刑后在他的衣服上留下五个字:“非、理、法、权、天”。意思是说,“非”不能胜过“理”,“理”不能胜过“法”,“法”不能胜过“权”,有权力的人可以改变法律,但是“权”却无法胜过“天”,“天”就是因果的法则。 我们的社会,是依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对社会及大众都是很重要的。然而在“非、理、法、权、天”五项之中,法律并不究竟,像心中的罪恶,法律无法制裁,内心的牢狱,法律也不能将之去除;唯有在因果的理则之下,才有公平可言。 坦白说,在刑罚上,像过去台湾曾发生重大的白晓燕案、陆正案,死刑要用在杀人者死上,这才是符合因果的法则。如果其他的罪行,可以考虑其他的刑罚,不一定以死刑来判决。以此意见,告知于各方友道,在未来的司法里面,能值得参考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