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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将消费者隐私权列入保护范围

http://www.CRNTT.com   2010-03-26 11:47:19  


 
  一方面,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思想基础已经确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对于“个人价值”的重视,人们在对私有财产和私人生活的自由的主张中,隐私权对抗其他权利的要求便凸显出来。可以说,中国人对“人”含义的理解更丰富了。

  根据解放日报社会调查中心和上海神州市场调查公司联合所做的《谁泄露了我的个人讯息》的调查显示,在回答“您认为网路、机构或者个人出售他人的个人讯息是一种什么行为?”这个问题时,59.2%的人认为是触犯法律,应该追究,37.9%的人认为道德败坏,应该谴责;只有3%的人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普遍意识到经营者对其个人讯息的过度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并有强烈要求国家立法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愿望。

  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个人讯息的物质基础已经具备。首先,由于政府对讯息化工作的重视,以及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建设,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在讯息化建设时的全局性会大幅提高,针对讯息化建设的保障制度将在大部分行业、部委中出现,从而使得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讯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更容易实现。

  其次,中国公民越来越多地习惯于“网路生活”,这就意味着,更多的个人讯息暴露于虚拟世界,随着消费者个人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大量地出现,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他们从最初的对个人讯息被泄露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到后来的有所“警惕”,直到现在开始寻求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因此,各利益相关方都急需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来明确与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中国经营者,特别是跨国企业,都具有十分丰富的跨国经营理念,他们完全有能力做好保护中国消费者个人讯息的工作。

  而且,从眼下的情况看,国内外相应立法的经验可资借鉴。例如欧盟于2002年颁布了《2002~2006 年消费者保护战略》对消费者隐私问题提出了相关保护。此外还有美国的《电子通信隐私法》、英国的《1998 年数据保护法》、荷兰2001年2月1日颁布的《远距离合同法》,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的《个人数据条例》等,都为我们的立法做出了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中国一系列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出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统一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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