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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何时才能远离公民床第?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11:51:36  


 
“聚众淫乱罪”存废引争议

  据某媒体称,如果马晓海获刑,他将是我国近20年来,唯一一个因聚众淫乱罪获刑的人。

  在马晓海被起诉前一周,李银河曾委托一个人大代表和一个政协委员将废除聚众淫乱罪的建议提交“两会”。3月23日,李银河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谁来保护王教授的性权利》的博文(此前,马晓海曾被媒体化名为王宏高)。博文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隐私的场所自愿施行性活动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保护。正如宪法中幷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吃饭的权利’字样一样,宪法中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性权利’的字样,因为这两项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人权……依据这个法律的判例是破坏人权而不是保护人权”;她同时认为:“公民在隐私的场所自愿施行性活动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保护。”

  对此,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冯卫国表示,他赞同李银河的观点。理由是:换偶是私人之间的、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活动;更重要的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对于“淫乱”一词,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关于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刑法上的规定比较概括,所以,在这个案子上,律师针对“什么是淫乱”辩护的空间比较大,而法官的判罚也会比较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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