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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造假牟利 亵渎法律尊严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06 10:43:48 |
○用“假拘留证”抓人到底是怎么回事 河北灵寿县6农民因一桩村民间的纠纷被抓,之后由于身体有疾患不符合羁押条件,被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在县公安局领导的坚持下,他们还是被关进了尚在装修中的县看守所。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之后再未被追究,未取保候审的宋书春之后被判刑。更令人吃惊的是,县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张文慧举报称,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根本没原始存根。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警方拘留公民“必须”出示《拘留证》。在此,法律的规定不是“应当”,而是“必须”,这是因为人身自由权是极重要的权利,司法机关若要剥夺公民的自由,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这是为了防止公权机关滥用拘留权。 同样出于制衡的考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直接办案的警察并不能决定拘留嫌疑人,而是先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公安局法制科,最终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签发《拘留证》。并且,开具的是一式三份的《拘留证》,以备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监督。 而在本案伊始,办案人员就提出当事人不够刑拘条件,但县公安局的领导还是让法制科开假《拘留证》,先拘人再说。正如张文慧举报所称:“造假拘留证,这和非法拘禁有什么区别,这是违法犯罪。”一旦“假拘留证”出炉,被警察拿著作为“执法依据”,必然游离于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外,使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沦为“私刑”,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使其无法得到应有法律的救济;此时的司法,便成“私法”了。 于是,“假拘留证”所启动的司法程序,注定了宋书春案件的悲剧:他虽因患有严重疾患而被石家庄的看守所拒绝收监,但还是被关进施工中的县看守所;他忍受着施工的恶劣环境,向前来视查的官员“喊冤”,拒绝了警方提出交两万元取保案子就可以“活办”的要求。最终被关押约5个月后,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里明确规定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乃至起码的健康权利,在他身上一再被侵害。 另一方面,他的悲剧还源于法律制衡机制的失效。宋书春的那张“假拘留证”,是怎么经过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程序的?他被违法关押在施工场所的情况,早已被检察官知悉,但法律监督和救济程序为什么没启动?诚然,宋书春未必没犯下所被判处的“故意伤害罪”,但他显然没得到公正对待和审判,这都源于“假拘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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