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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改方案 进步还是倒退

http://www.CRNTT.com   2010-05-10 10:33:02  


 
  我认为,只有采用比照现时选举方法的标准,才是推进香港政制向前走的务实态度,才能真正迈向并实现2017年和2020年“双普选”。如果像反对派那样,不与现时选举方法相比较,而拿自认为理想的方案作比照,那完全是坐而论道、纸上谈兵的文字游戏,而不是切实推进政制向前走的有效办法。不论是英国的《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89),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都规定了“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主张,但美国在宪法规定上实现男性与女性公民之间、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平等,从1776年到1971年经历了近200年的时间,其间先后有第15条宪法修正案(1870年通过,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拒绝或剥夺其公民的选举权),第25条宪法修正案(1964年通过,取消了黑人选民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选举税才有选举权的规定),有26条宪法修正案(1971年通过,将美国选民的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自此实现了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等。如果按照反对派的观点,这三个修正案中的前两个都应被否决,因为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1789)相比,这两个修正案都没有前者的思想观念和抽象原则进步。但如果没有这两个修正案,也就不会有第三个修正案,就不会在1971年达至普遍而平等的普选目标。

  英国于1711年制定法律,规定选民必须是纳税人,当选议员必须是每年拥有300镑-600镑土地收入或不动产的、年满21岁的男性白种人,当时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占全国成年男子人口总数的5%。此后英国总计有六次大的修改选举法行动。第一次是1882年修改选举法,部分地取消了对选民财产资格限制,使英国选民人数增加了90万,占当时成年男子总数的1/7。第二次是1867年修改选举法,进一步降低对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规定凡在城市居住并有能力缴纳直接税或一年内可交付10英镑以上房租者拥有选举权,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或租赁土地并纳税者可拥有选举权。这样,英国选民增加到250万人,占当时英国人口总数的1/10。第三次是1884年修改选举法,进一步降低对选民的资格要求,使选民人数扩大到约500万人。第四次是1918年制定“人民代表法”,再一次降低选民财产资格限制,使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基本享有选举权,同时规定了妇女有限的选举权,即年满30岁的女性拥有(或其丈夫拥有)年收入5英镑以上者具有选民资格。第五次是1928年修改选举法,降低女性选民年龄,使之与男性选民年龄一样,都是21岁。第六次是1969年修改选举法,将选民年龄降至18岁,至此实现了普选。如果按照反对派的观点,英国历史上的这六次选举法修改中的前五次都不符合《权利法案》中的普选要求,都应该被否定。如果真的那样,英国1969年实现普选就是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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