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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卖人行道是权力寻租的“活标本”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1:19:52  


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为什么成了“拍卖品”?
  中评社北京5月14日讯/媒体报导,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拍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潇湘晨报》今日登载评论员周东飞的文章表示拍卖人行道是一出“与民争利的折腾”,《齐鲁晚报》也发表评论员郭松民的文章认为拍卖马路摊位是“强盗逻辑”。其内容如下:

  ○潇湘晨报:拍卖人行道是一出与民争利的折腾

  据5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

  很明显,通过这手竞价拍卖,弋阳城管是大赚了一笔。弋阳县收取占道费的标准是每天每平方米7角钱,一个流动摊点按6.25平方米计算,每年占道费不超过1600元。经过“学习上饶兄弟县市经验”,按照“愿者上钩”的方式操作,一个摊位的最高收费达到了1.6万元。收费凭空暴涨了10倍,也难怪这项“改革”的操刀者忍不住自夸“效果超出了设想,方向是对的,县领导是肯定的”。至于县城管大队在“县领导大会小会表扬”之外,能否从自己挣来的这笔钱里面获得实惠,天知地知惟独我们不知。

  城管大队可以把人行道拿来拍卖赚钱吗?当地城管官员们的表演堪称精彩,先是异口同声地答覆“我们做事都是有依据的”,并指依据就是《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当记者索要该办法时,他们立即宣称“没有,很难找到”。记者通过手提电脑上网查到该办法,“第三条”不是,“第二章第三条”也不是,于是“在场的几人脸上似乎有些不高兴了”。其实不用查找,这种“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私有化,私有权力利益化”的典型病态表现,如何能够从正式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呢?城管可以阻止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但不意味着他们因此就有权改变人行道的公共属性和用途,进而把人行道当成商品来拍卖赚钱。

  行政法的一个常识在于,每一项政府行为都必须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弋阳县城管大队拍卖人行道的做法,说白了就是违法行政,自我授权,对经营者敲竹杠。尤其恶劣的是,他们在敲了百姓的竹杠之后还不忘卖乖,把自己打扮成关心弱势群体的大善人。某城管官员反问记者:“你说怎么办?下岗、伤残人员多,工作不好找,都要求摆摊设点,只能采取拍卖方式,这样才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底层民众为了生存要求摆摊设点,城管当局体谅民生艰难适当放松没必要的严厉管制,并改变执法的方式方法,这样做当然没有错误,问题在于口惠而实不至。

  这名城管官员的机灵之处,就是拿拍卖人行道的违法行政行为绑架放松管制这件事。其实,明眼人自然不难看出,竞价拍租并不是放松管制的必然选项。一些城市已经进行的探索表明,在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在某些时段、某些区段对小商小贩的经营开禁。这种开禁经过了科学的评估与测算,并建立在不增加小商小贩的负担基础上,他们原本就是弱势群体,经不起任何假托高尚借口的盘剥。弋阳城管的所谓“老百姓满意”,无非是挖好陷阱逼人就范。交了钱的算“合法”,不交钱的面临着“取缔并罚款”。商贩们找官员理论,官员回敬以“在这里我说了算,你不要就出去!”

  在拍卖人行道的“改革措施”实行以后,摊贩们除了大大增加成本,“算是给城管局打工”之外,还能获得什么额外的收益?但在城管官员看来,这一切仅仅意味着“做不到人人满意,只能有人作出牺牲”。作为政府部门的城管当然是满意了,可这满意建立在摊贩利益被剥夺被牺牲的基础上,除此之外,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此收获什么。弋阳城管的一番折腾,除了说明如何与民争利之外,再也显露不出任何深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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