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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普选 须循序渐进先通过方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16 09:51:10 |
特首议会直辖中央 即使在原则上普选是指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正如乔晓阳所指出:“一如国际上的一般理解,有关选举的权利是允许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选举制度来实现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这就是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 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在此之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以由普选产生。乔晓阳指出:“未来两个普选办法既要体现选举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虑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与香港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相适应,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也才有可能在香港社会达成最广泛的共识。” 请注意:所谓“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基本法》第一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安排上,即使行政长官候任人或当选人由香港本地普选产生,仍须确保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免权;即使立法会全部议员都由普选产生,仍须确保它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一部分连同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提升社会政治水平 所谓“与香港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相适应”是指,即使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行政长官仍将作为《基本法》所赋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和特区政府首长,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主导地位,履行《基本法》所规定的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和对特别行政区负责。 所谓“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是指,两个普选办法还必须与香港政治团体、政治人物的成熟性以及香港社会各界的政治觉悟相适应。 所谓“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指,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办法还需要顾及香港未来的劳资关系,防止或抑止民粹主义盛行。 总之,香港政治团体和社会各界若欲实现2017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及之后最快于2020年可以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时间表,必须不是从抽象的普选定义出发而是必须把普选的一般概念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情况相结合,同时,必须为实行普选创造一系列相关条件,包括提高政治团体、政治人物的政治水平。提升香港社会的政治觉悟。通过2012年政改方案则是必须走的重要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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