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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产”的地方政府会造成更大窟窿

http://www.CRNTT.com   2010-06-28 10:13:04  


 
  当然,美国的地方政府“破产”不能简单等同于企业破产,更不是政府法人资格消灭、政府停止工作运转。而是指地方政府在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时应当被视为破产,无力支付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债务重组、改组或重新筹集资金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当一个州或市寻求破产保护时,其财政管理可以置于法院监管之下,以确保充分的债务调整计划的实施。与企业和个人的破产立法不同,地方政府的破产程序,是不包括为偿付债权人的债权而清算政府资产的内容。所以,这种政府破产并非清算政府资产,而是寻找更有效的让政府摆脱财政危机的办法。

  政府要想使议会通过预算而不至于“破产”,或者在宣布“破产”后摘掉帽子,就必须通过减少开支等多种方法来平衡预算,以让议会重新通过预算法案。比如,在2009年,美国加州政府面临破产威胁的时候,施瓦辛格宣布,裁减两万名政府雇员,以节省开支。

  国情不同,但在对政府的财政监督上,人大和西方的议会承担着相似的功能。遗憾的是,每年地方政府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法案,尽管许多项目语焉不详,尽管地方政府已经负债累累,甚至仍然为打造政绩工程而不断地举债,人大却总是如期且毫无悬念地通过,地方政府没有一点“破产”之虞。只苦了地方的纳税人,每年要为沉重的债务而埋单。

  倘若我们的人大也能真正发挥监督地方政府的功能,对于那些盲目举债的地方政府也宣布它“破产”,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尽量节省开支,不得不放弃那些政绩工程。倘若如此,盲目地大兴土木、搞铺张浪费进而债台高筑,或者“三公”消费还会如此猖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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