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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一个潘多拉之盒

http://www.CRNTT.com   2010-07-07 10:30:33  


房产税的问题已经陷入了一个迷雾重重的境地
  中评社北京7月7日讯/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出台房产税都不是一个好主意。这个税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既不能彻底解决地方财源问题,也不能抑制房价,在合法性上也备受质疑,实际征收过程中也可能因逃税抗税而形成社会不稳定之源,这样的政策,可能不是房地产市场稳定的福音,相反倒可能是释放出不可控制的魔鬼的潘多拉盒子。财经网今日刊发经济学者陈青蓝的评论文章“房产税:一个潘多拉之盒”,其内容如下:

  房产税的问题已经陷入了一个迷雾重重的境地,一方面看起来政府出台房产税板上钉钉、呼之欲出,另一方面,对房产税的争论仍然相当激烈。那么,这个房产税如果真的出台,它到底会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呢?

  对此,我们可以从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上海、重庆拟出台的各种房产税方案来分析。

    合法性问题

  有关政府部门抛弃之前热闹了很长时间的“物业税”,转而从故纸堆里翻出一条1986年公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本身就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征税的合法性问题,只不过他们想避重就轻,躲开立法程序,多快好省地把税征上来。连人大立法这个形式都不想走,可见其急迫的心情。

  然而,按照目前传出来的各地的方案来看,房产税改革是要扩征范围,从以前只针对营业性房产扩大到非营业性房产,从而在事实上与物业税没有区别的一项税收;而按照法治原则,扩大征税范围本身和增加税种一样,都是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确认的,所谓“无代表不纳税”,没有能够代表纳税人的人大代表的批准,随意扩大征税范围是非法的。目前“房产税改革”是从国务院和发改委所提出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试点”,把一项从老百姓那里征税这样本来应该由人民及其代表来决定的事务让政府执行机构来随意操作,其合法性显然是不足的。要征收,就必须通过人大立法。

  关于房产税的合法性,另一个问题是与征收对象有关。之前的物业税就存在这个问题,物业税应当是向土地物业的所有者征税的,而中国的土地是国有的,向“租用70年”土地的租客收税显然说不过去。国务院、发改委和地方政府大概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很“聪明”地将目标转向“房产税”,不向地产所有者征税,而向土地之上的房产所有者征税,这样看上去就“巧妙”地解决了征税的合法性问题。然而,即便是这样,这个税种的合法性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因为按照现有的方案,房产税的征收是按照房产的评估价为基数来计算,显然房产本身的市场价绝大部分与其下面的土地有关,北京市中心的房子卖4万元一平米,小县城的房子卖一千多元一平米,并不是因为房子本身造价区别多大,而是因为它们所处的地段不同。造房子的混凝土、钢材、砖头的价格在各地都相差不多,而且是随着使用年限而逐年贬值的,不会逐年升值,升值的一定是土地的价格。因此,以房产税替代物业税,看似聪明无比,其实仍然没有解决征税的合法性问题。这个“房产税”征的仍然是土地税。

  要征房产税,就得有说法,这税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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