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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者被刑拘:权力导演的恐怖大片

http://www.CRNTT.com   2010-08-01 10:15:32  


 
  谁是说谎者

  此外,王静波向记者透露,他经过认真核查,又发现了一份签署于2005年8月15日的股东会议决议。在这份股东会议决议里,股东以表决的形式一致通过:同意公司将4500万元的资金无偿捐赠给紫晶投资公司,同意紫晶投资公司将450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而周京长则认为,是王白浪和王静波兄弟,在从凯恩集团抽资1000万元之后,很快就又将资金抽离。给凯恩投资的经营造成了很大不便。为此,他才利用自己的另外两个公司紫晶房产和紫晶投资进行运作,筹集了开发12号地块的所需资金。

  据记者调查,周京长的紫晶房产,主要负责金座大酒店的基建项目。2005年8月15日一天之内,紫晶房产以往来款名义将4500万元划至凯恩投资,又将这4500万元迅速“赠予”紫晶投资。而这个无偿受赠4500万元的紫晶投资公司,系周京长与哥哥周雪长于2005年7月27日刚刚投资成立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周京长出资1800万元占90%,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开始,杭州楼市迎来了一番暴涨,12号地块迅速增值。周、王之间的纠纷也由此爆发。11月份,王静波以周京长伪造股东会决议签名为由,向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判决金座公司的成立无效,停止将12号地块转移到金座公司的非法行为。此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诉讼为由,冻结了12号地块的一切开发手续。

  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签名问题“存在瑕疵”,但从该公司股东决议的两项内容上来看,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当庭驳回了王静波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静波不服,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静波关于“股东会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明显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股东会决议的诉求”,无法依据《公司法》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规定对其效力作出判断,缺乏前提和基础,因而对王静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紧接着,周京长向杭州上城区公安分局报案,称王静波抽逃1000万元注册资本。此事件,即为仇子明在报道中披露的—— “王白浪用凯恩集团的1000万元注册公司,又迅速抽离”的事件。但本报记者从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获得的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2008年6月17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王静波涉嫌抽逃出资案,因无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就在本报记者对王白浪、王静波的采访中,王氏兄弟告诉记者,这1000万元恰恰是周京长通过凯恩集团挪用的,因为当时周的资金不够,只能通过凯恩集团进行筹款。

  “2005年4月25日,周京长先从凯恩投资划款500万元到了凯恩集团,然后凯恩集团应周京长的要求,凑齐了一笔2000万元的款项于5月11日划至周京长本人控股的杭州杭雪房地产有限公司账户。”王静波说。

  “而这个杭州杭雪房地产公司,后来改名了,就是现在的杭州紫晶房地产有限公司。紫晶置业公司拥有紫晶房产57%的股权。”王静波说:“线人翁安余,现在就是杭州紫晶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他是周京长的人。” 舆论监督不仅是社会要求媒体的责任,更是法律赋予媒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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