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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女婴食奶粉致性早熟的真相就这么难?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09 09:23:27 |
责任认定:就这么难?没那么难! 看这个皮球踢得 弄清病理最直接的方法是对奶粉进行检测。武汉三名女婴的家长曾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让他们找质检所,质检所表示不接受个人申请,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医院,医院称没有检测能力。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两大国家级乳制品质量检验中心均表示,只能检查奶粉国家标准里面规定的项目,激素并不在其中。 国家药监局负责药品检测的中国药品检验总所表示,除某些保健食品之外,目前我国药检部门尚未开展食品检测业务,“要检测奶粉中的激素成分,现在肯定不能送检,而且不受理个人申请”。 总之,求告无门。 “五龙治水”,结果“无龙治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在食品安全领域,这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分段管理”的模式,由农业、质监、工商、药监、卫生五个部门“五龙治水”。加进农业和卫生部门,是由农业部门管理初级农产品生产,卫生部门统筹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这种管理模式从来没有摆脱过质疑。发生“三聚氰胺”那样的悲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收钱时利益均沾,出事时无人担责,等到问题实在太严重了才在中央统一安排下行动,结果封存的“三聚氰胺”居然又重新流回市场。但是,这种模式却又被认为符合“中国国情”。 倒是有一些“驯龙”的条款 除了分段监管体制的弊病,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甚至根本就无意执法。 严格来讲,患儿家属“求告无门”的困境,就是职能部门涉嫌违法的明证: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就实际上宣示了消费者申请质检的权利,“不受理个人申请”之说,完全站不住脚。 所谓“不受理个人申请”,依据的无非是1999年颁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其第八条对“申请人”的规定,包括“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理解为需要争议双方共同申请。先不计较这个法律解释问题,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以2008年的《食品安全法》为准。 2.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本不应该出现这种互踢皮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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