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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拉近两岸对组织委员会的诉求差异?

http://www.CRNTT.com   2010-09-13 07:49:43  


 
  再说,两岸之间签署的“ECFA”,虽然是“自由贸易区(FTA)”的其中一种形式,但却并非是两个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而是作为国家主体会员--中国大陆与单独关税区会员——台湾地区签署的协议,因而并不是国际意义上的“FTA”。正因为如此,“ECFA”就有了与正式“FTA”不一样的规定。比如,“FTA”是双方互惠互利的,而在“ECFA”里却是大陆严重向台湾倾斜“让利”,以至于让台湾官商都认为这是台湾获得的最大的胜利,甚至更让民进党人认为大陆的让利“有阴谋”,经济上的让利“要从政治上偿还”。因此,台湾方面要坚持与国际惯例上的“TNC”接轨,显然是并不切合实际。

  那么,同样是由国家主体的中国大陆与其单独关税区--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CEPA”,其中的“联合指导委员会”是否也可以作为“ECFA”的参考?光从组织架构看,“CEPA”中的“联合指导委员会”似是较为符合台湾方面的意愿,因为其双方召集人都是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但是,“CEPA”可说是一个单方倾斜的协议,是只规定大陆方面分别向香港、澳门“让利”,并未要求香港、澳门也要分别向大陆“让利”,连“互利”的表述也没有。而且,是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模式进行的,实际上其内文就有“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的表述。正因为如此,在民进党的压力之下,为避免“被矮化”,才没有模仿“CEPA”的模式,而是参考中国与东盟的“一加十”模式,改为“CEPA”。如果台湾方面一定要比照“CEPA”的模式,恐怕又将被民进党攻击为“港澳化”。何况,在“CEPA” 中,双方所成立的是“联合指导委员会”,这与“ECPA”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相比,是去掉了“联合”二字,并以“合作”取而代之。之所以要避开“联合”二字,是因为在中英、中葡就香港、澳门前途进行谈判并签署联合声明后,都分别设有一个“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进行香港、澳门政权移交前的各项工作。如果两岸“ECPA”也使用“联合”一词,岂非是要为“两岸统一作准备”?这不但是将使民进党人暴跳如雷,而且在目前阶段,连国民党人也接受不了。

  这个矛盾,还须两岸的政治家们,充分发挥高度的政治智慧,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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