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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极刑确保食品安全的经济解释

http://www.CRNTT.com   2010-09-19 07:59:27  


三鹿问题奶粉案庭审现场
※  中评社北京9月18日讯/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然而,造假者必须付出生命成本,代价已经无法再高,造假者为何不畏死?知名评论员叶檀发表文章“极刑确保食品安全的经济解释”,就此进行评析:

  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

  严厉的惩戒并非始于今日,然而食品问题并未得到多大改进。来看一条2001年4月16日《北京青年报》的旧闻: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通过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假者必须付出生命成本,代价已经无法再高,造假者为何不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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