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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如何看待“活雷锋”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11:14:29 |
※“积极的见义勇为——打击犯罪”被严格限制 美国法律:不要自行打击犯罪,报警就是全部义务 此前在美国曾有类似的案例,一位叫Michael的美国人在一家油漆店工作,因数名窃贼试图偷窃时,他挺身而出用棒球棍打了其中一名嫌疑人。事后Michael被起诉,罪名是攻击罪,警方表示他过度使用暴力。在法院宣读判决书时,法官要求他不要自行打击犯罪。当地警方认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即使情况危急也不要轻易动手,因为非专业人员没有法律义务去打击犯罪。这时普通公民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就是拨打报警电话。如果不拨打,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 实际上在中国古代思想中也有类似的表述,《论语》中就有“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意思是说,叫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民去作战,就等于是抛弃他们。所以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不应该鼓励、甚至应该限制普通公民所谓的见义勇为行为。 自行打击犯罪可能产生暴力,对罪犯施暴与对路人施暴一样 中国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其实隐藏着许多不可控的暴力因素,所以在美国法律体系下被严格限制。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人自行打击犯罪是有风险的,因为在抓捕过程中几乎都伴随着暴力,而公民无权对被捕者施暴,这就违反了人权法案。 2008年,六个在美华人将一名杀妻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在抓捕过程中发生打斗,导致嫌疑人多处内伤,最终这六个华人被起诉,理由是过度使用武力。也就是说,那六位代替警察并对嫌疑人的施暴者,他们的罪行与在大街上对另外一位过路人施暴,在法律上是等同的,都是侵犯了人权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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