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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 哪里安放我们的房子?

http://www.CRNTT.com   2011-01-18 08:24:10  


  中评社北京1月18日讯/最近,上海市的一则关于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而在“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则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新京报发表社评表示,上海市的这些规定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房屋无处安放的尴尬。这个规定引发了《物权法》之后,民众对于“70年”的新一轮焦虑。

  7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就引发了第一轮焦虑:是续期,还是收回?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最后并无结论。但起码,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应当自动续期这一点上,是达成基本共识的。《物权法》由此共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唯一没有明确的是,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

  “70年”引发的第二轮焦虑是2009年三月,一份流传的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意见稿中最受人关注的是住宅70年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显然,该征求意见稿没有违背《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

  文章认为,上海市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倒退回《物权法》出台前。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里,不仅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更是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权”和“私权”两种权利在博弈中的不对等地位,也体现了对私人产权的不尊重的立法指导思想。历史总是在进步,3年之后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这个规定,就有明显的进步: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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