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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之子为什么只判6年? | |
http://www.CRNTT.com 2011-01-31 09:15:35 |
法律界的一些人士,如陈有西律师认为,酒驾一次碰撞固然属于交通肇事罪,二次碰撞——即逃逸再肇事就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是大可商榷的,孙伟铭的案子是明显的错案(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也持同样观点)。按照陈有西等人的理解,对待酒驾肇事有交通肇事罪就够用了,不能再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扯进来。 所以,民众寄希望于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达到“重罚”的目的,既面临现实的困境(一次碰撞不适用),也面临法理的困境(该罪真的适用酒驾肇事吗?)。 法定刑责已经与民众的要求脱节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李启铭不是肇事后逃逸,而是撞人后直接下车叫嚣“我爸是李刚”,那么民众的愤怒不会减少分毫,而李启铭的刑责最多只会是3年(考虑到积极赔偿,可能还不到3年)。所以,在平息民怨方面,6年还不是最坏的结果,但即便如此,也没有多少人可以接受——网友普遍认为判得太轻。 改变法律,更要改变社会 立法应该顺应民意 司法应该独立,所以不能强求望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民众的期许;但立法应该民主,在民意汹涌的形势下,对醉驾、飙车的刑责升级应该启动了。 日本设立“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就是被两场酒驾车祸引发的广泛社会讨论推动的。 一些《刑法》修改的方向,如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提高,比如从七年提到十五年,已经刻不容缓。…[详细] 也不能全指望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真的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或者通过法律修改把酒驾肇事的刑责提高,那样惩治的也是酒驾肇事本身。而让人们愤怒的“我爸是李刚”,并不能因此受到惩戒,总不能再立个法规定人们不能口出狂言吧,法律不是万能的。 在校园里飙车,是一种炫耀性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中,那双轮滑不比那辆迈腾更低贱,这起悲剧或许根本不会发生。(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1-01-31 原题:李启铭判6年的法律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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