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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激情杀人” 法院不能“激情判决”

http://www.CRNTT.com   2011-03-24 13:49:16  


 
  律师称药家鑫在成长过程中因父母管束过严、期望过高而积累了大量的负面情绪,心理脆弱,并曾厌世,杀人的原因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这种解释显然是牵强的。药家鑫如果真有压力,其压力也是来自于父母,其他人和他的压力没有任何关系,药家鑫没有任何理由把不满向其他人释放,把药家鑫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与来自父母的压力捆绑到一起是非常荒唐的。

  “激情犯罪”的一个特征是犯罪人受到被害人的刺激,可是药家鑫案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药家鑫以为被害人记住了自己的车牌号码,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乱刀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并未刺激药家鑫,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属于一种灭口式的本能自保,这种行为与窃贼蒙面行窃被人扯掉面罩暴露后的灭口杀人性质无二,而药家鑫杀人后的逃逸是自保行为的延续。 

  刑罚的主要功能是惩罚、震慑、教育和防范,笔者以为,如果以“激情杀人”为由轻判药家鑫,不仅不能充分地实现刑罚的功能,还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一些人会因为“激情犯罪”的轻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会努力寻找“激情犯罪”的借口对抗指控。 

  不管药家鑫平时表现多好,但他的“一念之差”剥夺了一个无辜的生命,他的罪行事实清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法院在审理药家鑫案时,应该恪守法治理性,恪守公平和正义,充分考虑刑罚的社会功能,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切不可作出“激情判决”。 李英锋 

知风:“激情杀人”并不一定包含脱罪因素

  2011年03月24日08:48 来源:凯迪网络 作者:知风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3月23日《中国新闻网》)

  事件回顾:21岁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车后发现张萌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萌连捅8刀,致其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已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1月13日《西安日报》)

   现在到了决定药家鑫命运的时候了,也许我的评论会滞后于判决结果,但在相关新闻中,药家鑫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由于在杀人案件的定性上,通常只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所以就“百度”了“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是事先没有预谋杀人,而是遇到事情没有控制住情绪,一时冲动把人杀了,这就应该是所谓的激情杀人。从“应该是所谓的”用词来看,“激情杀人”并非法律概念,仅仅是相对于预谋杀人。可见,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和我一样,在药家鑫的整个犯罪情节中,找不出为其开脱的更好理由——因为,从个人情感上(而不是法律意义上),我也是希望给药家鑫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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