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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石致死肇事者负何责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18 10:54:25 |
□ 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若不是共同犯罪,则致人死亡者负责 如果只是林某健对邢丹所乘车辆有侵犯,则林某健负民事责任。 如果三人均有侵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依据此条的规定,林某健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其只有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此法第32条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 若是共同犯罪,则另两人也需负责 如果可以认定三人为共同犯罪,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另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蔡某成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新闻报道显示其已经辍学走上社会,按照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应当与其他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邢丹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二个孩子的抚养费、邢丹父母的赡养费(是否符合支付赡养费的条件要看其父母的个人情况决定是否有权主张)等。 高速公路管理方亦有责任 由于三名青少年是由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装置进入的,说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设备负有维护不力的责任,与邢丹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愿以上内容,可以给青少年、家长、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一个警示。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1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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