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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顶层设计和金融体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1-08-29 08:51:18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需要解决六个问题
 
  文章认为,当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面临很多体制性问题需要解决,如果不解决,市场就会被制约,无法正常运作。以下是最需要解决的六个问题:

  一是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解决央行独立性问题。中国目前尚不具备中央银行直接向人大负责的条件。在中央银行作为内阁成员的基础上,货币政策的取向可以由国务院决定,但是货币政策的具体操作则应该给中央银行以自主权。而现在央行连具体操作都没有任何自主权,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其次,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如果“一行三会”的关系处理不好,那么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就存在较大障碍。不能把“一行三会”看成四个正部级平行单位,靠中央行政协调来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次金融危机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作用。但是,对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责既要充分肯定,又要对它形成一定约束。要更好地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责,对于监管人信息的知悉非常重要。同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制约监管权力和中央银行权力,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衡。无论什么样的制度设计,这些理念都应该贯彻下去。

  此外,还有消费者保护问题。现在所有监管当局基本上都不从消费者的立场上出发,都比较偏向于金融机构,因而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次金融危机之后,大家也提出来“双峰”原则,强调消费者权利保护。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金融监管和央行最后贷款人三者之间应该形成一种权力制衡,才能保障金融业平稳发展。

  二是行为立法与机构立法的关系。照理讲,立法应该针对市场行为立法,不应该针对某一个机构立法,但实际上,我们的立法经常针对某一类机构立法。现在,中国金融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但是机构立法痕迹依然存在。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就是债权、股权、保险和信托四类。保险的法律关系事实上不能够被看作为一种负债关系,而应该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上的互助关系,即拿多数人的保费弥补少数人的经济风险,这是一种经济补偿功能。而我们现在更多地把保险业看成是一种投资工具,偏离了保险业的本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的混乱状况。

  财富管理、信托市场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空间非常大的一块,甚至是最大的一块。但是,我们立法上的混乱,概念上的混乱,使得这块不能很好地发展。我到人大以后一直在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进程,其实背后就是对资金信托的立法推动。最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已经规定,没有保障功能的投资账户不能算成保费,这其实是让保险业回归保障功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计上、制度上的决定。本来投联险就是投资基金,但是没有按照投资基金来监管,结果出了很多问题。而且我们保险业保费都不是期交,而是趸交,目的就是为了吸收钱,攒很多钱后就去投资。信托业方面,现在理财市场上各方面出现的问题都与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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