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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

http://www.CRNTT.com   2011-09-16 11:43:20  


 
  ■ 本案还让人联想到肖传国雇凶锤人案

  要知道同样罪名,肖传国只判不到半年

  肖传国雇凶锤击方舟子、方玄昌案,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其中肖传国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

  谁都能看出来,肖传国犯案的性质显然比李天一严重得多,但实际领受的刑罚还要更轻(虽然拘役和收容教养在理论上不是同性质的刑罚,但实际也有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也衬托出“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不合理)。

  法律不要“和稀泥”

  同样是北京的案子,同样的罪名,结果却如此相反,这是为什么?我们当然可以说,是肖传国案量刑太轻,但正如《肖传国雇凶锤人案和了稀泥?》中所分析的,这种量刑太轻其实是“和稀泥”的结果。那么,对李天一的处罚是不是另一种“和稀泥”呢?

  ■ 李天一被政府收养会怎么样

  “政府收容教养”往往享受“少年犯待遇”

  自“政府收容教养”制度设立以来,对其性质如何认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处罚措施,有人认为是刑事处罚,有人认为是刑事强制措施,有人认为是刑事司法保护措施。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但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来看,“政府收容教养”首先是一种行政性的强制教育矫治措施,其处罚性质应该是次要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网友认为经历“收容教养”对李天一是有好处的。

  然而,在更多人眼中,“收容教养”与“少年犯”没什么区别。所谓“少年犯”,即同为14至16岁,但犯了《刑法》17条所规定的8种重罪,因而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少年。在实际执行中,直到1999年相关规定出台以前,被收容教养者与少年犯都是关押在一起的,所在地即少管所,即所谓“未成年监狱”。在一些地方,99年后两者仍然关押在一起,一些地方则是把被收养者迁去了成人劳教场,一些则是去了专门的少年教养管理所,一些则去了工读学校。可以说,各地的处置方式相当混乱,而“惩戒”往往是很重要的内容。这使得在普通民众和他们自己的眼里,与少年犯都没有什么太大区别。这无疑会违背教育矫治的初衷。

  被收容教养者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司法部2004年《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曾要求劳教所对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对未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应当为其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但就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劳教所课程与社会正规课程设置难以接轨,教育人员的素质也得不到保证。收容教养人员出来后,还往往得重新回炉到正规学校接受小学、初中、高中相应课程的学习,而且想回学校还有不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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