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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医院血案的背后(下)

http://www.CRNTT.com   2011-10-16 08:13:20  


 
  不过在陈志华看来,进入实质鉴定之前,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这种意见交流的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少见。“法院来咨询,鉴定机构要把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材料全部看一遍,这就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但是又不能去收鉴定费。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重要的是,鉴定机构如果告诉法院,瑕疵不影响鉴定,而最终结果又是医院不承担责任,患者就会把怨气转移到鉴定机构。通常鉴定机构是不愿承担这种风险的。你可以去问一下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每年可以收到多少患者的投诉?”

  无法知晓东城法院有没有和中天就病历真实性问题展开交流。东城法院以“案件仍在审理中”拒绝了本刊记者的采访。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谢和平主任则说得很简短:“我们只对双方都认可的材料来做鉴定,材料双方有争议,我们的鉴定只好中止。”自2009年9月医学会出终止函之后,2010年11月4日东城法院才给中天去函要求鉴定。这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东城法院一直没有开庭,只有过几次询问。“在我的记忆里,原被告双方都到场只有一次。其他都是单方询问,我们接受询问比较多,同仁去的要少一些。询问过程中,法官只是听取我们对病历的意见,但不会给出判断。”杨律师说。而双方不在场,就无法完成“质证”,也就不能达到质证的目的——帮法院来确定证据。在这段时间里,杨律师也曾多次向主审法官刘宏凯询问案件进度。在杨律师的工作记录上,就有这样的显示。多数情况刘宏凯的答覆都是“按照程序,需要请示领导”。2010年3月之后,杨律师就不再写记录,“因为通话都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案件没有进展”。同样在这段时间中,杨律师还在做王宝洺的工作。“他的确有一种想法,不愿意去做鉴定,认为病历存在缺陷,法庭就应该直接判了。我就对他说,那第二类技术层面的问题,一定要通过鉴定才能有定论。”

  不管是请示领导、自行判断还是与中天交流后再做判断,法院对于病历真实性的认定意见应该体现在2010年11月4日致中天的委托鉴定函中。但是这张不到半页A4纸的委托函只有寥寥几句话。“我摘抄了几个要点,一是‘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病历的真实性’,二是‘被告认为病历中部分签字非医生本人签字’,三是‘原被告病历对比存在不一致之处’。”杨律师说,“等于法院还是没有做出认定,到底以哪些材料作为鉴定的依据。”

  并且对“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病历的真实性”的表述,杨律师也认为不够确切。“在2010年11月2日的询问中,我们明确表示过同仁医院提交的主观病历中的病程记录,都是事后伪造的,内容不真实。”杨律师今年7月份才接到中天的电话,去那里看到了致函。也许直到那时,中天才要开始着手处理王宝洺的病历鉴定。“每个司法鉴定中心,都有多起案子在排队。在召开医患双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和临床专家都在场的听证会之前,排队时间和交齐材料的时间没有严格规定。听证会后,委托人要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后才有要在30至6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的要求。”杜主任向本刊记者介绍。也是在看了那封致函后,杨律师又打电话给刘宏凯,要求“以原告提供的病历材料为准”。王宝洺认可的材料,只有当初从医院复印的客观病历部分。

  9月14日,也就是血案发生的前一天,同仁医院的法律顾问金小兵接到了法院的电话,对方询问能不能仅用王宝洺提交的材料来做鉴定依据。“我当时在外面出差,说要回去征求一下同仁的意见。以同仁现在的意思看,仅拿客观病历来鉴定,没有包括病程记录在内的主观病历,鉴定材料是不完整的,因此不能同意。”金小兵对本刊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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