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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领巾:冠冕堂皇的心灵暴力

http://www.CRNTT.com   2011-10-19 10:39:24  


绿领巾等于将孩子绑上了耻辱柱,很可能造成一辈子的伤害。图为一个孩子坐在家人的自行车上,便将绿领巾摘下来。 张杰摄
中午放学后,西安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门外,一些孩子胸前的绿领巾在人群中显得格外扎眼。 张杰 摄
  中评社北京10月19日讯/陕西西安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为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发放绿领巾。校方解释为鼓励学生上进,而家长则认为会伤害学生自尊心。事实上,用绿领巾校正学生言行我们并不陌生,不过是类似被历史抛弃的游街示众、刺字枷号等耻辱刑在教育界的“画皮”而已。

  ■ 羞耻感——东方文化的特色

  西方重“罪感”,即有罪于原则;东方重“耻感”,即有耻于众人

  “耻感文化”是美国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对大量二手资料分析后,给日本文化类型下的定义,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西方新教延伸出的“罪恶感”主要强调个人如何去面对上帝以及如何去面对自己有所不同,东方文化中强调的“羞耻感”以别人怎么想为主,怕对不起人,唯有“不脱离群众”才是唯一的拯救。也就是说,西方的罪感以原则为主,即使没有牵涉别人,内心也会不安。东方的耻感在乎的是“人言可畏”,“耻”字的写法上就是听到别人说自己后,就将想做的事停止不做了。

  耻辱刑并不是表达“你错了”,而是表达“你丢人”

  在耻感文化对人情制约的社会现实下,少数能够自己决定、独立思考不受制约的人就会变成“厚颜无耻”。中国人教育孩子做这个不做那个时,常会动用到别人的“口”与“脸”。例如说那样会“被人笑”,会“丢脸”等等,这都是对“人言”感到可畏的初步培养,待到长大之后就常常惧怕自己的行动会“贻人口实”、“留下话柄”。

  长期个体受到集体化世俗人情制约的后果必定是泛道德主义和泛规范主义,每个人不是诉诸更高的原则,而是看大家在做什么。每个人都把“跟大家一样”内在化后,就必定要求别人就犯。无论是在学校中要求表现不好的学生戴上绿领巾,还是以前的公开批斗、公审公判,都不是依据道德和准则,而是诉诸群众的共同选择带来的压力。所以,在 “羞耻感的文化”中,一个人受到类似待遇,往往觉得“没有面子做人”,甚至导致自杀的悲剧并不难理解。

  从脸上刺字到绿领巾是耻感文化的延续,诉诸群众压力达到目的

  自古以来,耻辱刑就是统治者运用耻感文化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与肉刑、自由刑等通常意义的刑种有明显区别的是,耻辱刑的目的在于希望激活罪犯的耻辱感,使其感受到罪恶、耻辱进而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自责并寻求宽恕、愿意赎回和补偿;同时,对其他人也有一种明显的警示作用。中国法制史上,被较多使用的耻辱刑有髡刑(剃去头发和鬓须)、耐刑(只剃鬓须)、明刑(将犯罪人的姓名、罪状写在板上,挂在背上,公之于众,以示羞辱)、枷号(强制犯人在监狱外示众,使之羞辱和痛苦)。

  广义来讲, 耻辱刑作为古代刑罚设计,表面看来它是冷酷肃杀的,但实际上,它具有的意味深长的教化功能更为统治者看重。正面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与反面的“耻辱刑”这两个维度交相作用,大大提升了古代罪犯“羞耻之心”的量,并进一步转化为自身生起的防恶止非之力,敦促他们不断知罪、悔罪、改过自新。于此,刑罚的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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