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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非”与联络小组共识的看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07 09:23:24 |
日前报载胡汉清到北京与港澳办、外交部有关官员以及北大学者讨论香港的“双非”问题,他建议以1993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香港居留权磋商形成的共识为基础,达成外交协议,再转化成为香港本地条例,立法解决“双非”给香港造成的困扰。稍后他还会到伦敦访问。他不畏严寒,风尘仆仆,操劳奔波,与身在其位却不思解困的官员相比较,更为值得尊敬。 然而,对胡先生的方案,笔者却有若干疑惑之处,想提出来,引起大家的注意,以利形成完整的见解: 由中英两国签署协议解决“双非”问题争议极大 一、1993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是否就香港居留权问题形成共识,笔者翻查了资料,没有发现。倒是1995年3月于伦敦出版的由英外相韩达德(Douglas Hurd)撰写序言的《1994年提交议会的香港年度报告白皮书》第14段提到,中英“双方对居留权问题仍需要达到共识”。这说明在1993年可能开始磋商,但尚未对此事形成共识。联络小组可能在1995年3月以后、1996年8月之前形成共识。 二、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规定,该小组是联络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不参与香港或香港特区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以文字上看,该小组似未打算通过磋商达成两国的外交协议。到2000年1月1日该小组的工作也已经停止。对十五、六年前达成的共识,到现在才签署协议,在世界外交史上是非常罕见的。面对一国的居留权问题,是否需要两国外交协议,两国政府是否愿意改变原来的设想,都带有不确定性。如中英两国政府签订有关协议,笔者估计将在内地引起极大的争议。 三、假如中英两国缔结有关的国际协议,则要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在香港特区适用。决定适用后,需要转化为本地条例。有关限制与2001年7月20日被终审庭在“庄丰源案”中废除的规定是一样的。根据基本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如有新的司法覆核案件,如新的法庭不推翻终审庭在“庄丰源案”的错误判决,则新的有关限制仍将可能与基本法相抵触而被法院废除。白忙了一轮,结果可能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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