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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新政是又一场与民争利

http://www.CRNTT.com   2012-04-03 09:27:11  


海关新政叫停转运公司 海外代购被正式监管
  中评社北京4月2日讯/海关总署发布2012年第15号公告,细化行邮税征税物品目录,并修改境外快递企业清关渠道。在关于洋奶粉要多交税和“海淘(即海外网站淘货,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信用卡号码,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是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前景惨淡的争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并不合乎国际惯例的行邮税依然继续征收,新政通过增加海外代购成本的方式控制民众购买国内产品,但消费者依然会用脚投票。

  ■ 新政无关增税而是行邮税继续征收

  海关新政虽然没有调高奶粉征税标准,但对个人物品征收行邮税本身值得商榷

  在前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对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的说明》,曾引发民众对海外代购前景的恐慌,并流传“进境200元奶粉须交10%税”的说法。虽然海关总署接着辟谣称该说法有误,今次新政只是明细了进境物品归类和价格表,奶粉依然是2.5公斤以下免征,与之前的标准相比没有任何变化。但为何依然激起民众强烈不满,根本上说还是针对个人进出物品课以行邮税本身是不可理的,在这个基础上的调整也是换汤不换药。

  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际上为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在海关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都要被征税。

  ■ 行邮税征收违反WTO协定

  海关称有贸易“货物”和私人“物品”之分,但WTO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境产品”

  海关总署表示,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但根据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规定不得对进出境产品实行除关税、国内税等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WTO的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境产品”,并没有按入境后用途做非盈利的物品和盈利的货物的区分。海关将个人邮递物品与货物区别对待,并通过设置限值加以限制,不符合WTO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世界主要国家除明确规定禁止入境物品外,均未区别对待货物和个人邮递物品。海关此举,显然与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抵触。

  奶粉2.5千克以上按10%税率征行,违反与主要奶粉来源国新西兰零关税的贸易协定

  既然行邮税也是关税,那么按海关进口奶粉2.5千克以上即按10%税率征行邮税的现行法规,就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相悖。新西兰是中国奶粉的主要来源地,占同期我国乳制品进口总量的55.9%。之前曾有报道,2012年1月1日起,新西兰向中国出口的乳制品关税将继续降低,其中婴儿配方奶粉和酸奶关税将降为零。该报道依据的正是《中国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附件中《中方关于新方原产货物的关税减让表》所列时间表完全吻合。现在看来,中国海关有食言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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