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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融特区”意义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2-04-06 10:24:10  


 
  1980年10月,温州苍南县金乡农村信用社,就开始了存贷款浮动利率的试验,但此次“银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并没有到位。如此,合法吸收存款的民间机构,最高存款利率依然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合法发放贷款的民间机构,“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高利贷限制仍然有效。不过,如果存款利率浮动合法化,就必然使各地资金涌入温州,导致全国存款市场动荡,温州特区制度创新也就变成了特区制度套利。所以,“温州十二条”的变通做法是,把温州民间资金引向合股村镇银行、合股贷款公司、合股投资企业、企业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

  这样,能吸收存款的民间机构,将被迫通过提高资信和服务来进行存款业务竞争;而不愿接受低息存款的人,则能通过合股机构进行放贷和投资。经过如此的“放贷投资合股化”,没有吸引力的低息存款,就会被引向高股息竞争的新空间。在贷款方面,民间金融机构的主体规范化,等于为利率的自由浮动空间注入合法竞争的元素;竞争只会使市场利率产生向下的压力,所以,高利贷的问题将得到缓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创立,无疑将有利于这一市场过程的发展完善。实际上,过去借贷利率的向上压力,主要由“放贷主体非法、求贷主体无路”造成,是制度推动型的资金短缺,也是宏观紧缩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制度根源。

  在我看来,上述的“放贷投资合股化”是这次“温州金融特区”最妙的一着。它不仅通过温州本地“股息竞争产生的高股息压力”,绕过存款利率市场化对全国存款市场的冲击,而且还通过温州本地“放贷竞争的低利息压力” ,绕过贷款利率市场化对高利贷法规的冲击。因此,“放贷投资合股化”是“没有利率市场化的金融主体市场化试验”。当然,接下来国务院和温州将会出台一系列试验区改革的细则(可关注控股权、企业债门槛、区外贷款及金融衍生品等问题),这个“合股机制”能否真正生效,最终还要看政府的市场管理能力和有关制度的配套实施情况。

  在监管保险制度化方面,“温州十二条”要求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及监测制度,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市场监管,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及监测预警制度,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及责任机制。

  显然,这方面有很多复杂的具体工作,需要温州政府仔细落实,特别是在涉及存贷业务的保险机制方面(包括资信审核、融资担保和存贷保险)。在中国民间金融历史上,明中叶以后出现在南方的“钱庄”和北方的“票号”,其发展的危机都与保险机制缺失有关。另外,有关的税收政策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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