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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偷渡客协议已有文本何不优先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12-05-03 08:40:05  


 
  随后,海协两会进行了七次后续性事务性商谈和三次“唐焦会谈”,议题就是《汪辜会谈共同协议》所确定当年度五项协商议题中的前三项--“遣返偷渡客”、“遣返劫机犯”及“处理两岸渔船纠纷”。经过频密会谈,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下旬于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的第七次事务性商谈和第三次“唐焦会谈”中,双方都已就“遣返劫机犯”、“遣返偷渡客”达成共识并拟就协议文本,而“处理两岸渔船纠纷”议题则因台湾方面坚持要在协议上写上“司法管辖权”,但大陆方面则认为这是在凸显“对等政治实体”而谈不拢。双方谈判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同意先行签署已达成共识的前两项协议。因此,在“唐焦会谈”的最后一天,钓鱼台国宾馆已经布置好签署仪式的会场。但当时的“陆委会”主委黄昆辉却坚持要以“卷包袱”方式一道签署三项协议,如果“渔船纠纷”未能签,已谈好的“遣返偷渡客”及“遣返劫机犯”也不能签。结果,已布置好的签署仪式会标又撤下来,宣布“流签”。

  此后,虽然海基、海协两会都积极运作,并争取在第二次“汪辜会谈”上谈妥并签署,但却因李登辉访美并违背两岸秘密默契,公开发表旨在宣扬“独台”的《民之所欲,长在我心》演讲,而导致第二次“汪辜会谈”未能举行,“遣返偷渡客”协议也就未能签署。时隔十三年后,马英九上台,两岸会谈恢复,并于翌年四月的第三次“陈江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协议》,但仍未包括遣返偷渡客。

  正如前述,由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下旬第三次“唐焦会谈”已经对“遣返偷渡客”议题达成共识,并已拟就协议文本,因而“陈江会”倘要协商此议题,只要采取“拿来主义”,在当年文本基础上,根据现实状况加以修订,就可以签署,“铿水铿力”。实际上,当年双方已经同意协议名称采用《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的遣返及相关问题协议》,联系方式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各自成立的遣返小组相互联系,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协会与海基会联系。在“适用范围”条款,双方同意增列“逾期逗留则区分不同状况遣返,必要时个案商定遣返”的内容。有关“遣返费用”,双方商定“于接回期限经催告仍未接回,或实施主动遣返时,接收方应偿还他方催告或通知日起,因安置、运送及行政管理等所支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商定。”有关“防制措施”,双方同意“双方采取共同严惩蛇头,并应对非法入境人员予以宣导或惩处,并交换有关犯罪资料。”这些内容,直到现在还是可行的,因而是适用的。

  顺便说一句,后来先后出任澳门中联办台湾事务部部长的刘纲奇、李维一,及在“王立军事件”后调任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的何挺,都是参与第三次“唐焦会谈”的海协会代表。

  作者:富权 来源:澳门新华澳报20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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