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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八骏:建设香港政治新文化

http://www.CRNTT.com   2012-05-25 09:44:37  


  中评社北京5月25日讯/近十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进行了两方面重要变革:一是2002年第二届政府推行高官问责制,2008年第三届政府扩大政治问责制至副局长和政治助理;二是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比较《基本法》规定的特区第一、二任行政长官和第一至第三届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因为反对派阻挠而使第三任行政长官和第四届立法会产生办法沿用前任行政长官和上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状况,沿着《基本法》指引的普选目标走前了一大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在这两方面所取得的变革,既是香港政治文化制度层面的变革,也引发和伴随香港政治文化观念和作风层面的变革。需要指出的是,二者固然相辅相成,但是,在一段时间里,也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即政治文化在制度层面的变革,未必立即引发和同时伴随政治文化在观念和作风层面的变革。

规范问责制度

  以正在进行的梁振英为行政长官的第四届政府与曾荫权为行政长官的第三届政府之间的交接为例,属于第三届政府管治班子的若干成员的言论就有可以斟酌之处。

  众所周知,从2002年7月1日董建华引进高官问责制以来,特区历届政府管治班子成员的任期都不可能超越作为其首长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这是关于政治问责制的常识之一。

  去年9月底,有高官在回答媒体关于他是否连任下届政府官员时,说了关于其任期到2012年6月30日一类意思的话,并且以实际行动来表示他有在较短任期后离开现有岗位的心理和实际准备。那时,无论言或行都是颇得体的,体现了政治问责制所要求的相应的政治观念。

  然而,今年4月底,他又公开表示,无意在下届政府中连任,并且说明,在去年9月底接任时便已向中央有关部门官员表明了心迹。人们不难理解如此说法的情绪。但是,以政治问责制所要求的政治文化观念来衡量,则有点过了分寸。因为,除非新一任行政长官已经产生,并且,后者主动征求现届政府主要官员有否留任的意向,否则,任何主动表示不连任的言辞都与政治问责制的规定有所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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