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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创新靠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12-07-13 11:13:25  


资料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
  中评社北京7月13日讯/“网络时代,发达国家与后发国家的差距表面上看似乎在网上,根源仍然在网下”。最新一期《新世纪》周刊(2012年7月9日出版)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的评论文章“网络创新靠自由”,详文见后: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对于网络空间的企业竞争行为,普遍采用市场机制优先、一般法律保障、特别法律补充的梯度划分原则。具体而言:
 
  第一,如同在现实世界一样,对于绝大部分网络空间的企业竞争行为,并不需要由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去进行调整或者规制,而是由市场本身解决,由市场主体自己找到解决方法。
 
  第二,由于市场并非万能,在任何国家,网络空间从来就不是一个不需要法律规则和政府管制的领域。然而,发达国家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则,就数量而言,均是以现实世界的传统法律为主,特别立法数量较少;就覆盖领域而言,传统法律无所不在,针对网络的特别立法仅仅只是针对特定领域(如网络设施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网络著作权侵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等),起到的是拾遗补缺的作用;就演变规律而言,现实世界的传统法律往往历经数百年而成,多以判例法与成文法并行的形式存在,而网络特别立法几乎完全是近十多年来的产物,更多是以成文法形式,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特殊问题。
 
  第三,强调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毫不意味着否定特别法律的辅助功能。
 
  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的这种网络治理结构与法律作用方式,既维护了市场本身的完整性,使市场机制在网络空间同样可以发挥根本性作用,又树立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提升了法治的适应性与可执行性,实现国家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之间的平衡,并保护和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相比之下,在采用追赶战略的后发国家,由于市场机制受到各种外在因素掣肘,本身就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虽然在追赶战略的驱使下迅速制定了很多法律,但这些法律规定大多只能停留在书本上,国家并不具备执行这些法律的体制条件、观念准备与执法能力。后发国家与发达国家同步进入信息时代以后,面临网络空间的崭新环境,必然导致市场机制与传统法律制度愈加显得捉襟见肘,制度全面短缺,传统法律制度面临全面挑战。为解燃眉之急,后发国家本能的反应必然是以特殊规则弥补一般法律执行力的不足,以政府之手补强市场机制,以期毕其功于一役。这样,常常就会出现特别规则优先,一般法律执行虚置,市场机制弱化的逆向选择局面。
 
  特别规则由于能够带来部门利益,必然有强烈的扩张冲动。但是,特别规则所具有的多变、复杂、不透明、缺乏参与等特性对于互联网环境而言,都是致命的缺陷。多变使这些规则容易成为执法部门谋取私利的手段;复杂会增加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增加市场主体的守法成本;不透明、缺乏参与会使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存在疑问,难以跟上商业模式与技术不断变化的步伐。最终,必然会导致特别规则与政府干预越多,秩序与创新越少的二律背反现象。同时,这种做法会进一步肢解一般法律的执行,破坏法治权威,还会抑制市场机制的生成,扭曲市场秩序。这样,就会产生更多问题,刺激更多的特别规则出台,陷入更大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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