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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办事处:赖幸媛修法说或别有含意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08:33:57  


资料图:陈云林和赖幸媛进行会谈
  中评社北京8月14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评论员富权的文章“互设办事处:赖幸媛修法说或别有含意”,内容如下: 

  第八次“陈江会”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和《两岸海关合作协议》之后,紧接下来的,就是洽签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及两岸货物贸易协议,为两岸民众谋取更多实在的利益,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增添更多实在的内涵。当然,还有海峡两会互设办事机构的问题。因此,在第八次“陈江会”后,海协会长陈云林在与“陆委会”主委赖幸媛会面时,主动提出在海峡两会下次会谈时商讨互设办事机构的问题,而赖幸媛则搬出马英九在去年提出的“黄金十年”的“和平两岸篇”中,有关“循序稳健推动两岸互设办事机构”之说,予以呼应。双方都同意就此议题各自进行规划、评估与研究,并在适当时机意见沟通,等到适当时机就会针对双方规划的重点作做广泛的意见交换,并积极处理。但赖幸媛又表示,由于事涉立法,必须充分准备,因此现在还无法回答明确时机,但两岸都会积极处理。

  从陈云林和赖幸媛的谈话内容看,虽然双方都赞同洽商两岸互设办事处的议题,但各自的诉求却存在一定的差异。陈云林的诉求,只是单纯的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的互设办事机构的问题;而赖幸媛则有意要籍此“趁热打铁”,进一步将双方所设的办事处提升到“综合性”的办事机构的位阶。

  这是因为,倘若是单纯的海峡两会在对岸设立的办事机构,就不存在赖幸媛所说的“修法问题”。实际上,《两岸关系条例》第六条就已规定,“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这项条文规定已授权“行政院”核准作为大陆地区法人团体的海协会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而按照“对等原则”,“行政院”当然也已获授权核准作为台湾地区的财团法人的海基会在大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倘是单纯的海峡两会在对岸设立分支或代表机构,在台湾方面来说,早就已是有法可依,无须“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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