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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何以给律师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8-29 11:02:16  


 
  也许有人会说,因为公、检、法是“一家”,刑事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公诉人严重违纪被强行带出法庭的情况,反倒是辩护律师经常给法院“找麻烦”。这种说法虽然符合实际情况,但忽略了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必须保证形式正义,而不能显失公平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既然不能假定所有的律师都能在法庭上遵纪守法,就也不能假定所有的法官都不会滥用权力、徇私枉法,更不能假定所有的检察官都是不会违纪的圣人。

  1996年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改时加入的“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例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有可能出现伪证问题,而这个条文却只针对律师,结果付诸司法实践之后,很快成了公诉方对敢于挑战控方证据的律师进行报复的“306大棒”,数以百计的律师因此被拘留、起诉乃至判刑,成了中国律师业过去十几年来的一块抹不平的“伤疤”。

  这份《解释稿》的前述规定,既是将司法权扩张到司法行政领域的越权立法,又是只针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性处罚,一旦付诸实施,将成为法院对敢于对其审判过程中不公正现象进行挑战的律师的报复工具。

  而《解释稿》中关于法庭纪律的其它一些细节规定,如“不得鼓掌”、必须“服从法庭指挥”、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器材等,也值得商榷。至于对各种电子设备的限制,包括庭审过程中不得发微博,对于维护法庭秩序确有益处,只要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在法理上并不无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只要等到庭审告一段落,依然可以在法庭之外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和评论。

  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最高法院为什么会明目张胆地越权立法,把矛头直接指向律师?很多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与过去一年多以来“律师团”现象的出现直接相关。以去年的李庄案第二季为标志,以微博等新兴网络工具为媒介,曾经在法庭上单打独斗的中国律师逐渐学会了“抱团”,开始形成一个跨地域、跨执业背景的律师维权共同体的雏形。

  这个共同体里不止包括那些草根出身、专门代理敏感案件的“维权斗士”,还包括一些在律师业内有较高声望、与国家体制联系密切的资深律师。在广西北海四律师案、贵州小河涉黑案等焦点案件中,他们对司法过程中的种种实体和程序问题,不但在法庭上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护,而且善于利用媒体和网络进行揭露,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今年5月,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一次全国法院系统的内部培训中把这一现象称为律师“闹庭”,显而易见,这份《解释稿》中关于法庭纪律的规定,将为法院制止所谓律师“闹庭”现象提供一个有力的处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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