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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谢参与国际组织活动诉求均有退缩迹象?

http://www.CRNTT.com   2012-10-12 08:24:29  


 
  谢长廷在戴秉国面前提出的诉求如此地“卑微”,究竟是为了避免因小失大,搞“砸”自己日后的“民共交流平台总代表”的强烈企图,还是出自于自己对“宪法一中”或“宪法共识”的认知,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议题上,向北京高层“表白心迹”?难以揣测。不过,他虽然是民进党中常委,但并没有受到党中央及党主席的授权,与北京“交涉”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问题,因而它也就无须坚持民进党在此议题上的立场原则,这倒是有最大可能。

  但为何连马英九也“缩沙”了呢?看来,是有相关研究人员提出,台湾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并不现实。因为相对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民航组织”的组织章程对其会员资格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不是联合国会议的台湾当局,根本上是拿不到“世界民航组织”的“入场券”。

  对此,本栏也曾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分析认为,台湾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有较大的难度。实际上,根据一九四四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公约》)建立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其会员资格在《芝加哥公约》中就有严格的规定:其一是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有联系的国家,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保持中立的国家。该类国家只要将对《芝加哥公约》的批准书交存美国之日起三十日后,即可成为会员国(第九十二条)。其二是非上述各国,需经“国际民航组织”大会“五分之四的票数通过并在大会可能规定的各种条件下”始可加入(第九十三条)。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与联合国订立的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协议,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国际民航大会”决定增加“第九十三分条”。该分条规定,凡联合国大会已建议将某国政府排除出联合国机构时,或者被开除出联合国时,该国即自动丧失其“国际民航组织”会员国资格;但如该国后来又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并获得联合国大会批准后,得重新加入“国际民航组织”;同样,如联合国暂停一国的联合国会员权利时,依联合国要求,“国际民航组织”亦暂停其权利。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八号决议案”后,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根据上述规定,台湾即丧失在“国际民航组织”的会员资格。由此,台湾要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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