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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企高管:拿得少,管得严

http://www.CRNTT.com   2012-10-24 10:23:22  


   
美国:国企高管薪酬须经议会审批;私企受政府接济,高管也要限薪  
 
  国企高管任免及薪资需经议会审查批准,除政府经议会批准的固定破款外,无其他特权

  美国的国有企业数量很少,联邦政府及国会层面约40多家,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全美铁路客运公司、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美国广播公司、美国邮政等。美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只有在这些行业才会通过建立国有企业的方式解决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问题。

  美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基本采取普通商业公司的形式,实行董事会决策、总裁执行的管理体制。但国有企业董事会要听命于国会,其建立、经营范围、商品价格以及高管任免和薪酬,均须由同级议会审查批准,政府只能严格按议会发布的决议具体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决定企业的劳动人事、产品定价及利润分配制度,以确保国家对企业发展及分配的决定权。此外,国有企业除享受政府经议会批准的固定拨款外,基本没有其他特权。 

  国企高管执行联邦公务员薪酬,通常为10-30万美元;内部薪酬差距也有限制,通常为4-10倍

  通常而言,美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国有企业专项法案规定,这些高管人员基本执行联邦公务员薪酬制度。美国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通常为10-30万美元,与美国私营企业尤其是大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根据美国研究机构报告,2006年标准普尔500强公司总裁年平均薪酬为1506万美元)相比,薪酬水平明显偏低;此外,美国国有企业内部薪酬之间的差距也会受到限制,据统计,美国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与其他雇员平均薪酬(3-5万美元)之间的差距通常为4-10倍左右。 

  除国企外,接受政府援助的企业高管薪酬也不能超过50万美元,高管薪酬取决于股东投票结果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美国,房利美、房地美等企业深陷其中,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扩大,美国政府通过“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接管了房利美、房地美及美国国际集团(AIG)等企业。为了限制接管企业高管薪酬过高,2010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规定,所有上市企业都必须执行每三年至少一次的“股东决定薪酬(say on pay)”投票,而这一股东投票制度首先针对的是那些在2008年“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中接受过救市资金的美国金融机构和公司。 

  按照美国政府最新的规定,接受政府援助的企业高管现金薪酬不得超过50万美元,额外薪酬必须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发放,而且要等公司归还了政府注资后方可授予。例如,房利美和房地美今年新聘的首席执行官(CEO)的年薪将只有50万美元,比2008年削减75%。 

  据1935年《公众事业控股公司法案》,美国国企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制度,对高管薪酬进行监督

  此外,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涉及公共事业的企业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都要按期向社会公开。例如,在1935年通过的《公众事业控股公司法案》就要求带有公共事业性质的企业必须向美国证交会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并且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而国有企业涉及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问题,其年度财务报表不仅需要报送,而且由隶属议会而非政府的联邦审计署进行严格监管,以对国企的劳动人事、产品定价、利润分配及高管薪酬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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