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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流浪儿童生存权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30 10:27:23 |
贵州毕节五少年殒命垃圾箱一事,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有人借此抱怨社会的不平等,认为这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当代例证。也有人以此作为人情冷漠、社会对流浪儿童缺乏关爱的事例,呼吁救助类似“卖火柴的小女孩”那样的少年儿童。还有人谴责这些少年的家长没有尽到为人父母的抚育之责。更多的人批评当地政府疏于履行职责。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各自只看到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把这些片面观察推至极端,不利于改进相关制度设计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首先,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责任,这是人伦的基本要求,本不待法律加以规定。 常被引用的杜甫诗篇诗,还包括“所愧为人父,无食致夭折”这样的句子。中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中家庭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毕节事件中的五位儿童并非孤儿,家长显然负有主要的责任。 其次,这些家长为何未能尽责?除了个人主观上的原因,当然还有贫困、外出打工等社会经济原因。 当然,我们可以说,任何处在经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阶段的国家,都会存在大批劳动者在自我谋生与养育后代之间左支右绌、难以兼顾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却是片面追求GDP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导致的结果。 正如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马科斯(Marcus)在2004年的一份政策报告中所指出的:“经济政策对于儿童福利来说,至关重要。虽然,从表面上看经济政策与儿童的日常生活风马牛不相及,但它却是儿童所面临的贫困问题的症结所在。” 经过30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中国是调整政策的时候了,应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政策,使贫困家庭得以分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这是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 第三,强调了家庭的责任之后,我们不能忽视或否认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前面提到的宪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这说明政府在保护儿童方面负有积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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