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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网络立法缺乏民主参与

http://www.CRNTT.com   2012-12-31 11:46:40  


 
  以现有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目前中国法律层级最高的互联网行业的管理规定——为例,它明确规定有两方面的立法目的: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在其后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普遍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由于此类法规普遍限制司法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对政府管制行为的审查。这样,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被政府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相应诉诸司法获得救济的机会都被剥夺了。

  此外,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也是目前包括网络立法在内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大量的专门立法大多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就被签署公布,更没有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还是以网络立法为例,网络专门立法大多属部门机关立法,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现象,明显不符现代行政法的控权精神,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容易使行政机关制造不当的程序,恶意妨碍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权益的及时有效实现。正是鉴于以上的立法问题,近年来大量出现司法实践侵害公民权益的案例。

  还应看到,网络尽管乱象丛生,但毕竟是一个只有十多年发展时间的新兴行业,新兴行业的特点就是发展速度非常快,创新层出不穷。像网络社交,最早只有网络聊天室等极少数社交工具,可现在发展到各种论坛、博客、微博、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还有专门的社交网站。这些社交工具和社交网站的出现,极大地扩展了人们的选择权、信息权、表达权,对现有的舆论和社会生态形成了极大冲击,也促进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反腐败也有很好的作用。网络反腐就作为一种主要的反腐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相对于网络媒体中信息泄露对过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的侵害来,从公共的角度看,人们可能更担心身份管理这样的管制措施会限制公民的言论空间。我个人不反对对网络实行实名制,因为除了能够提高发送垃圾信息、实施诈骗活动的成本,以及减少不负责任的谩骂攻击外,以我的经验,网络实名并不会对理性探讨各类尖锐问题对作者本人带来什么安全困扰。除非一个人有意去冲撞现行政策底线。但话又说过来,若真这么做,还有网管把关,而且,以现在的技术手段,即使你换个“马甲”,也是能把你找着的。所以,个人的安全不在于实名不实名,至少这不是一个关键障碍。当然,这不是说人们对网络实名的关切没有意义,它背后的指向是对进一步强化管制的担忧、对已有法律中选择性执法以及监管缺位的抱怨、对如何保证社会公平的忧虑,对这些意见立法者需要考虑。

  这就告诉我们,在网络立法中,政府需要塑造一个良性有机的立法环境,立法者应该在充分了解网络的基本特性以及既有网络习惯法的基础上,尊重和促进网络自律,并充分考虑到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让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业组织、公民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中,如此,才能做到既有效保护个体网络权利,又能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同时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

  作者简介:邓聿文,和讯网专栏作者,供职于中央党校学习时报,民革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香港天大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中国问题观察者,多家报刊专栏作家,知名评论家,《幸福的权利》《中国必须赢》、《中国经济大突围》等书作者,主要关注和从事中国社会的转型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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